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泰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4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规行为。
泰安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永安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年修订)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4号)
泰银保监罚决字〔〕24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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