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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发布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来源:保险 时间:2023/8/13
中科荣膺公益中国 http://m.39.net/baidianfeng/a_6213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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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某完成了全部电子投保操作流程,可以认定某保险公司对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应当免除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

赔偿协议未经权利人确认的,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年,黄某驾驶轿车与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高某某等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等无责任。黄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年,高某某的女儿以高某某的名义与甲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甲保险公司主张其已履行赔偿协议,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高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黄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生效判决判令,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高某某合理损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高某某剩余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依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本案中,高某某的女儿在无高某某授权情形下与甲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且高某某对该协议书拒绝追认,该协议书对高某某不发生效力,甲保险公司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八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但仍在劳动的,可以主张误工费

年,邱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由徐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徐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徐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之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乙无责任。邱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某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误工损失。徐某甲、徐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邱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生效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徐某甲、徐某乙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即使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但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能举证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收入减少的,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九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年,张某驾驶A客车载丁某与阿某停驶排队通行的B货车尾随相撞,致丁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阿某负次要责任,丁某不负事故责任。丁某与张某系多年朋友,本次出行是丁某免费搭乘张某的车辆共同前往新疆打工。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生效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承担其所负事故责任中的8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搭载原告出行系基于双方的情谊关系,属于无偿搭乘的情形,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出于主观上的故意,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支付费用用于原告的抢救治疗。为鼓励互帮互助行为,弘扬善良风俗,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应适当减轻张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十

机动车管理人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年,别某某无证驾驶A客车与安某某的B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安某某无责任。朱某某是B客车所有人,陈某是A车辆登记所有人。某汽车销售公司将A车辆租赁给无驾驶资质的王某某,后王某某又将车辆交给未满十八周岁、无驾驶资质的宋某某使用,宋某某又将该车交给无驾驶资质的别某某使用。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生效判决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王某某、宋某某、别某某分别承担维修费用的25%、25%、1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均不是同一人,某汽车销售公司,王某某、宋某某作为车辆管理人,均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将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质的人员使用,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编辑

陈娇

供稿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原标题:《连云港中院发布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十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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