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下为大家总结了十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在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便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两倍)。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操作指引
1、需注意试用期的期限规定,超过试用期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理由解除;
2、需注意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3、需有录用条件的相关约定或规定,否则难以说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4、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操作指引
1、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由劳动者签署回执),且内容合法;
2、注意证据的收集,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者严重违规的证据;
3、规章制度中应该明确具体的“严重违反”标准,比如考勤情况,可以写入规章制度,并明确严重违反的标准,写明什么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规章制度对某类违纪行为并无规定,仅基于诚信原则、职业道德、以及普通人的判断标准员工某种过错行为已属“严重违纪”行为。就只能使用劳动法中的“严重违纪”作为解雇理由,但胜诉率还得看各地司法实践。
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操作指引
1、可明确岗位职责,这样才可以对严重失职行为进行举证,有据可依;
2、明确营私舞弊的行为类型;
3、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进行量化以便操作,比如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元人民币以上。
4、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操作指引
1、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责任有点难,建议选择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注意保存提出改正要求的证据。
2、实践中可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用人单位出具的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五、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操作指引
1、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公司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2、可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哪些情形属欺诈行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操作指引
被追究刑事责任应由法院通过司法判决进行确认,被刑事拘留、治安拘留的时候别轻易动用这个解雇条款。但追究刑事责任过程漫长,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如果当地地方法规有劳动合同中止规定的,可按中止处理。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2、当地无劳动合同中止规定的,可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操作指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种情况下消灭双方劳动关系用的是“终止劳动关系”的表述,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解雇行为。
操作上需注意证据的保留,需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签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签,则第二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八、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操作指引
1、法律明确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如果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由于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通常认为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也有个别地区有案例支持了经济补偿,需注意地方的司法实务。
九、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操作指引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劳动者从事的是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工作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操作指引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如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考虑到近年来许多地方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益性的短期就业岗位,同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和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虽然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属性,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确有其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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