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的操作指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3号)文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指引如下:
一、补助启动条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确定,以地级以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卫生健康部门发布通告为准。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参照实施。
其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按其实际用工人数发放补助(必要时需配合提供经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僵尸企业不在补助对象之列。
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号,以下简称号文)进行划分;单位类型参照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平均参保人数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他为中小微型)。
各地经办机构可对本市辖区内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单位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并在发放时通过适当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单位告知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享受条件。中小微企业、单位认为自身不符合条件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退回收到的补助资金。经社保经办机构比对,属于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发放补助的,企业、单位有义务配合社保经办机构追回上述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及参保人数计算方法按每名参保职工元的标准向上述企业、单位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即补助金额等于参保人数乘以元。
上述参保职工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参保职工人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年1至4月已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参保职工人数为该企业、单位年1月至4月的平均参保人数。
(二)年5月及之后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参保职工人数为该企业、单位年1月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的平均参保人数。
(三)年新成立的企业、单位,参保人数为其成立月份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的平均参保人数(在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状况消除后成立的企业、单位,不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参保职工人数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四、其他事项(一)免申请发放。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单位申请,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将补助发放至企业、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
在本文印发之前已有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需在本文印发之后1个月内将补助发放到位;在本文印发后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原则上需在确定中高风险疫情地区1个月内将补助发放到位,其中年12月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须在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发放补助无需企业、单位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提供主动申领渠道。
属于补助对象的企业、单位在本地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1个月后仍未收到补助的,可登录省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或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补助申请,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个月内审核、发放。
(四)补助次数规定。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以第一次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时应发放的补助金额为准。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五)启动次数规定。
同一地级以上市出现两次及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可相应启动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工作,对上一次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状况消除后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单位发放补助。
(六)其他要求。
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需满足基金备付期2年的要求,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备付期不足2年的地级以上市,可在省级统筹满足备付期条件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统筹后地级以上市基金不足支付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基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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