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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合规管理六问

来源:保险 时间:2023/12/18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否可以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经办业务?答:不可以。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年第11号主席令)第8条、9条、99条的规定。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制作的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告知哪些事项?答: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年11号主席令),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告知以下事项:(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有哪些监管规定?答: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42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从业人员以本机构名义、品牌和信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从业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担当起管理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应当全方位、全流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详细内容如下:(1)建立销售人员管理的责任体系,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明确销售人员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体系,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落实责任。(2)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统筹管理,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等方面全面安排,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的制度体系,健全内部监察制度,强化考核奖惩,完善监控和追责机制。(3)严格从业人员招录管理。严禁招录监管规定不允许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严禁授权个人发布招录广告或单独招录人员,严禁恶意挖角、怂恿同业从业人员频繁无序流动,严禁利用互联网无序发展从业人员,严禁对非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严禁授权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等。(4)严格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定入职和在职两个环节全周期的培育规划。抓好岗前培训和在职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合规守法教育,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授权销售新产品前,应组织专门的培训和相应的测试。(5)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管理体系。综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学历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分级委托授权。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6)严格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严格防范从业人员出现《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要及时惩戒和内部追责,在监管中介系统录入奖励惩戒和处罚信息,加强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解除合同后两年后不得再次录用。(7)加强基础信息管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可回溯,落实从业人员入职、在职、离职的全过程执业信息登记和维护。(8)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和严肃追责。银保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要着力加强监管,完善登记机制,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管理责任不到位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严厉处罚,严肃追责。对保险公司忽视销售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销售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严格实行对机构与销售人员双罚、对管理人员上下双追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四、保险经纪机构为客户拟定投保方案的标准有哪些?答:根据《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监发[]3号)保险经纪机构为客户拟定投保方案标准如下:(1)拟订投保方案前,主动询问、了解、评估客户既有保障是否充分、是否了解未保风险、有无重复投保、历年出险和赔付情况等内容。(2)在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基础上,提出保险建议,量身拟定投保方案。(3)详细解释投保方案,包括保障范围、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免赔及除外责任、保险费用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以及不能通过保险方式转移的风险等内容。(4)充分听取客户对投保方案的意见,客户要求调整投保方案的,及时做出专业判断,提醒客户方案调整可能导致的未保风险。(5)取得客户对投保方案的最终确认。五、保险经纪机构为客户办理投保手续的标准有哪些?答:根据《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监发[]3号)保险经纪机构为客户办理投保手续的标准如下:(1)签署保险合同前,告知客户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障范围、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赔偿限额、免责条款、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犹豫期、客户应履行的告知义务等内容。(2)根据客户指示,向保险公司发出“出单通知”,协助客户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准备投保资料。(3)提醒客户根据保险合同的支付条件按时缴纳保费。(4)督促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5)协助客户检查合同文本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信息完全一致,确保保险单据和相关文件完整准确,并及时转交给客户。六、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期内的服务标准有哪些?答:(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回访工作,提醒客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标的增减、名称变更、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动、风险状况变化、权利转让等情况的,应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2)保险经纪机构发现上述情况发生的,应向客户提出相应的保险建议,取得客户确认后,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3)客户提出退保的,说明退保条款以及可能导致的损失和风险,并协助客户办理有关手续。(4)客户提出更换保险公司的,说明相应的条款以及可能导致的损失,并做好退保与投保衔接事宜。(5)提前提醒客户保险合同到期日,根据客户要求拟定续保方案;客户确认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续保申请,督促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或批单,核对无误后送交客户。(6)提醒客户及时续缴保费。(内容节选自:重庆保险学会《保险销售合规管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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