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年12月15日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卓美娟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本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次临时会议选举叶映兰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本公司近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其前身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卓美娟、叶映兰任职资格的批复。根据该等批复,金融监管总局已分别核准卓美娟女士担任本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叶映兰女士担任本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上述任职均自年6月21日起生效。自同日起,卓美娟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上述董事及监事的简历请见本公司分别于年11月10日、年5月13日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国人寿公告编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年6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人,持有表决权股份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符合法定比例。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
(四)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推举执行董事赵鹏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白涛因其他公务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制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及运营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19,,,股股份)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中第1项至第8项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此外,会议还听取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报告》《关于公司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的报告》两项报告。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分别于年5月24日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勇、耿天鹏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6月28日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国人寿编号: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年6月21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年6月2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白涛,执行董事赵鹏、利明光,非执行董事王军辉、卓美娟,独立董事黄益平、陈洁现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林志权、翟海涛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本公司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白涛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年-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万能单独账户年度投资收益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终止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
该事项构成本公司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其前身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则下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白涛、赵鹏、利明光、王军辉、卓美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白涛、赵鹏、利明光、王军辉、卓美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议案》
关联董事白涛、赵鹏、利明光、王军辉、卓美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国人寿编号: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分别签订《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协议”)。根据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将在与保险业务及日常经营性活动收支相关的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开展活期存款关联交易。根据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协议,为提高本公司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8个银行存款活期账户资金收益,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将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开展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广发银行作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从事多种金融服务业务。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开展的经营类活期存款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深化与广发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促进保险、投资等主业发展。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年6月28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及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协议,授权本公司管理层签署协议并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审批及执行日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宜。关联董事白涛先生、赵鹏先生、利明光先生、王军辉先生、卓美娟女士回避了前述两项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就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成立于年,其前身为广东发展银行,是国内首批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96428Q,法定代表人为王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元,前五大股东为本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广发银行的主要业务为经批准的包括对公及对私存款、贷款、支付结算及资金业务等在内的商业银行业务。
截至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经审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34,.04亿元(合并口径,下同),净资产约为人民币2,.49亿元,年度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54亿元,净利润约为人民币.28亿元。截至年3月31日,广发银行未经审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34,.04亿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2,.77亿元,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89亿元,净利润约为人民币55.19亿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于本公司董事长白涛先生同时担任广发银行董事长,苏恒轩先生、张涤女士(过去12个月内分别担任本公司总裁,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同时为广发银行董事,广发银行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
1.交易内容及交易金额上限
根据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将在与保险业务及日常经营性活动收支相关的业务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一般商业原则,开展活期存款类关联交易。
在协议期内,本公司在广发银行任意一天的经营类活期存款日终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或等值外币,且任意年度上述活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上限为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
2.交易定价方法
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合规、公平、公允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按照广发银行 3.协议签署情况及协议期限
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自年7月15日起至年7月14日止,有效期三年。
(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协议
1.交易内容及交易金额上限
根据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协议,为提高本公司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8个银行存款活期账户资金收益,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将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开展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关联交易。协议约定,每一个账户设置基本存款额度,账户余额未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计入活期积数,按广发银行官方公布的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计入协定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利率按照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增加0.20个百分点执行。
在协议期内,本公司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8个银行存款活期账户任意一天日终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90亿元,且任意年度交易产生的利息收入上限为人民币0.10亿元。
2.交易定价方法
定价利率为在国家及北京银行业协会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下确定,遵循一般商业原则和市场惯例,符合相关自律机制要求,符合诚信及公允原则。
3.协议签署情况及协议期限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协议将由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签署,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自年7月15日起至年7月14日止,有效期两年。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广发银行作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从事多种金融服务业务。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开展的经营类活期存款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深化与广发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促进保险、投资等主业发展。
五、上网文件及报备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二)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
(三)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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