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保险 >> 保险市场 >> 正文 >> 正文

保险公司拖延理赔怎么办论保险理赔的法定时

来源:保险 时间:2023/6/28
白癜风复发扩散 http://news.39.net/bjzkhbzy/180907/6511114.html

前段时间写了几篇关于理赔纠纷的内容,没想到不少人都有同感,也有不少人前来咨询自己遇到的保险纠纷该怎么处理。在这些咨询中,多多发现一个问题,不少人的案件都涉及到理赔时效问题,也就是被保险公司拖延理赔。

其实保险公司理赔是有法定时效的,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一点,保险公司也不会主动向客户提起这一点,所以现实中的确会存在类似情况,但是很多人面对这种情况只是一味的催促的,并不知道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这个问题,首先还是来看下我们的老朋友《保险法》是如何对相关时效进行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以上三条分别从保险金请求人提供材料义务,保险人法定义务和拒赔通知说明义务三个方面进行了说明(注:保险人指保险公司)。

估计单单保险条款大部分看着比较头疼,那么我们用人话再来理一遍。

第22条指的是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金请求人提交的资料时,如果资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的把需要补充的资料告诉对方,不能反复拖延。

第23条指的是最复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要在30天内做出核保决定,如果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除了支付赔偿款外,还要赔偿客户因此受到的损失。现实中就发生过类似案例,保险公司除了支付保险金外,还得赔偿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

第24条,保险公司如果拒赔,应当在3天内告知客户,并解释原因。这一点部分保险公司做得并不好,在拒赔时并没有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原因。最近遇到一例TK的拒赔就是如此,一个拒赔通知书都得向保险公司反复索要!

下面我们就用一个实际案例来解释下上面所说的内容,本案例时间轴如下:

年5月25日,郑某因门静脉高压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功能亢进住院治疗。

投保日:年1月27日,郑某投保平安团体人身险,保额10万,保险期间1年,受益人为法定。

出险日:年10月5日,郑某因肝性脑病和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理赔申请日:年1月14日,法定受益人之一陈某提交索赔申请和相关资料;

通知补充资料日:年3月,平安通知陈某补充提交另外两名法定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

补充资料提交日:年4月1日,陈某补充提交《授权委托书》。

理赔结案日:年5月4日,平安向陈某邮寄《通知》告知:该公司拒赔,理由为郑某系投保前疾病及其并发症身故属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

随后,三名受益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人主张“年4月1日为理赔核定期起算日”无法律依据;保险人要求补充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不属于《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所以,保险金请求权人补充提交该资料的时间不应从法定的30日理赔核定期扣除;保险人未在法定保险理赔核定期间履行法定理赔核定义务,应向保险金请求权人支付全额保险金及其从年2月17日至付清时的利息。

本次法院判决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时效内履行核赔义务,并且支付利息,充分说明了法定理赔时效的重要性!所以如果我们下次遇到类似案例,不要慌!我们不怕保险公司拖延,就怕他不拖延,万一拖延了,保险公司不但应当理赔,还需要支付利息哟!

如果您还有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f/5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