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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寿险代理人制度的特点与借鉴

来源:保险 时间: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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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寿险代理人制度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不同,可分为三类:总代理人制度、分代理处制度和个人代理人制度。总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都需要首先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取得保险人的授权后,才能在授权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并取得相应佣金收人,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总代理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组织形态一般是公司,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并有权利制定其招募的新代理人的佣金比例;而个人代理人需独立承担自己和自己招募来的代理人的办公费用开支,不像总代理人那样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对其一定的资金资助。

分代理人属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的内部成员,其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若按照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和代理地位不同,寿险代理人分为独立保险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人。独立保险代理人独立于保险公司,可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而专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依附于保险公司。

权利下放的监管制度

美国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责,各自都有立法和监督的权利,职能范围相对清晰。联邦政府主要进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直接的行政监管、设计保险计划等。各个州设立了保险监督局,可以因地制宜,负责监管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当地公民的权益。目前,大部分国家,比如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和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利都集中在中央层面,只有美国保险监管权利集中在地方层面。

第一步:取得从业资格;

第二步:取得执照;具有从业资格后,还需通过所在地的考试并取得执照后,才能真正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如若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等非传统的投资型保险,因其受保监会和Z监会监双重监管,不仅需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还需要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另外各个公司的实力不同,培训的内容和时间也不同。以纽约为例,人寿保险的培训期长达3年,而且之后的每年每个保险代理人都需要进行一次集中的培训。执照则每两年年检一次,年检时需提交相关申请和执照费。

第三步:持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明。《代理人再教育示范法规》规定个人代理人须完成相应的课程或教学计划,并取得相关书面结业证明,否则中止执业资格。为此,针对不同的层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培训:学院培训体系、专门组织培训体系和保险公司或雇主培训体系。其中学院培训体系,主要围绕保险基本原理、保单技术及保险营销流程开展;专门组织培训体系,根据保险代理人涉及的不同业务范围,分别组织培训课程;保险公司或雇主培训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文化、经营理念、营销技巧、营销产品的状况以及对以往营销经验的总结。

澳大利亚个人寿险代理人制度

严格的考核制度,目前澳大利亚已经没有以单一产品销售为己任的保险代理人,因为他们都有一个更专业的名字:理财规划师。理财师在全面分析客户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后,统筹考虑客户的投资、退休安排、保障、交税以及遗产计划等,避免了以往片面规划,导致后期保费无法支付的问题。年以后,所有想在保险业从业的人,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首先是要取得财务规划专业专业毕业证书,它是从事理财师工作的敲门砖,而想要涉及退休金等有投资性质的经营领域时,还必须取得高级财务规划毕业证书。如果有人还想特别做一些事情的话,比如说贷款投资等,还得再进修才有资格做顾问。

拥有学历和资格不是从事保险销售的唯一条件,澳大利亚的理财师每个月还必须在电脑上通过对政府政策理解的考试获取积分,如果一年内积分达不到30分,第一可能是警告,第二可能是收牌照。如果对电脑考试内容不理解,政府会有专门的人为理财师解说政策的内容并且用具体的例子加以说明,或者理财师可以选择参加挂靠公司专门设定的每月讨论会议,在会议上提出不理解的内容并加以讨论,找到正确的答案之后再回去进行考试。

多样化的理财业经营模式

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经营模式包括三种:独立理财师、特许理财师和雇员。独立理财师首先取得交易商执照,然后需满足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教育、经验额交易执照要求,才可以从事理财业务。特许理财师需挂靠一家交易商,由交易商承担交易商执照规定的法律责任和财务责任。除了协议所规定的业务内容外,特许理财师开展业务相当自由,并不受协议和交易商的限制。雇员受雇于交易商,为客户提供理财咨询。这三种经营模式中前两种相对于第三种来讲,是独立的第三方,更能公平公正的帮助客户分析其财务状况和提供相应建议,真正做到以客户利益为先。

完善的个人理财监管系统

目前,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监管机构主要包括: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是贸易实践委员会和价格监督局合并而成,主要负责执行贸易实践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竞争有序发展。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成立于年,是储蓄银行、保险公司和退休金机构的审慎监管者。尤其是在年某保险公司事件之后,审慎监管局建立起了双峰金融监管模式,该机制有效地避免次贷危机陷阱。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则负责交易商的执照发放、行业监督和消费者保护。三个监管者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应对由于技术进步、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加剧所导致的个人理财业的显著变化。

日本个人寿险代理人制度

员工制的工资体系。在日本,寿险公司与营销员正式签订雇佣合同之前,先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培训通过后成为雇佣关系职员。因此,日本的个人寿险代理人并不是真正的代理人,这个名称只是一个过渡期的称呼,过渡期后其应更准确的称为外勤人员,即寿险公司和寿险个人代理人之间实行的是员工制度。如此一来,个人寿险代理人的收入不仅仅来源于佣金,还有根据个人寿险代理人的工作年限和业务等级等因素确定的固定工资,另外每到年末还会根据个人业绩量等发放年终奖,并享受社会保险和公司的各项福利。

阶梯式的资格考试制度

日本对寿险营销人员实行严格的分级资格考试制度,包括一般寿险商品营销资格考试和特殊寿险商品营销资格考试。一般寿险商品营销资格从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初级寿险营销人、中级寿险设计师和高级寿险设计师和综合寿险顾问。初级寿险营销人一般销售标准化或简单化的保险产品,其通过中级资格考试后,就可以成为中级寿险设计师。中级寿险设计师可推销更多的产品,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帮客户量身定制保险方案。

保险营销人员在从业两年后,可以参加高级资格考试,除了要求掌握更复杂,更高级的保险商品知识外,还要掌握法律、税务、银行利率等有关知识,考试通过后才能成为高级寿险设计师。综合寿险顾问是寿险营销人中的最高称号,被认为是寿险营销行业中的专家,必须通过人身保险大学课程考试后方能获得。特殊寿险商品营销资格考试则是专门为了使寿险营销人获取特殊寿险商品的销售资格而设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寿险营销人可以持有多种营销资格证书,以营销相应的寿险产品。

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结合的监管体系

日本保险监管机构以往设在大藏省,有银行局、保险审议会等。但年金融厅成立后,其统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察和督导,并于年把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从大藏省分离出来。同时为了保证金融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的独立性,日本规定首相直接担任金融厅厅长。金融厅主要从登记注册、行为规范、突击稽核和取消注册等方面对保险代理人进行重点监管,比如突然到访保险中介人的办公场所,检查其业务及财产状况或账簿、档案等文件,或者质询有关人员。而日本人寿保险行业协会则负责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考试和登记认定,如上所说日本保险资格考试多层次、阶梯式,个人代理人必须现行通过资格考试,违反规定的个人代理人将受到严格的惩罚措施。这样,金融厅和日本人寿保险行业协会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的监管体系。

国外寿险代理人制度的借鉴

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的代理人制度虽各有侧重,但也有共性,值得我国借鉴:严格的准入机制,目前个人寿险代理人的学历已经提高至大专(含)学历以上,但相比于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的准入机制,我国的准入机制仍不严格。在美国,寿险代理人在取得从业资格后,要经过培训和考试才能获取执照,开展保险业务,且其寿险培训期可长达3年。而在我国从业资格的获取和取得执照之前的培训一般是同时进行的,特指职业培训、代理人考试培训和岗前培训,简称职代岗培训,短至7天,长至15天,且考试就是培训期间的知识点,非常简单。在澳大利亚,理财师入职之后,特别注重后续学习,每个月都要考试并获得一定标准的积分,否则将给予警告或吊销牌照。

但在我国,入职之后除非违反公司规定、或被客户投诉才会被保险公司警告、处分和被保监会吊销执照,培训学习基本靠大家自愿。虽然定期也会要求在网上学习做题,但因为监督不到位,个人寿险代理人大多敷衍了事。另外,澳大利亚和日本都是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销售相应的产品。然而我国的个人寿险代理人几乎没有这个限制,而且当其委托人是金融集团或者同时经营财产险、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其可以销售非寿险的业务。可见我国个人寿险代理人的准入机制非常低,需向发达国家学习。

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系

相比较美国的培训体系:学院培训、专门的组织培训和保险公司或雇主培训,我国在学院培训和专门的组织培训两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中国平安虽有平安大学,但也仅限于一个保险公司,范围比较狭窄。澳大利亚个人理财教育体系比较完善,其核心部分是国际金融理财师课程体系,有助理理财规划师、理财规划师和高级理财规划师三个等级,并被国际化。相对来讲,我国目前还处于个人理财早起形成阶段,还没有形成个人理财教育体系,大学涉及个人理财的课程有税法、财务管理、投资学等,但自成学科,没有整合起来运用。在日本,各大保险公司在行业统一的教育制度基础上都有自己的专业训练计划,个人寿险代理人必须接受相应的专业训练,并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资格考试。该资格考试一般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而我国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利用起来,公司的培训并没有强制的要求,更没有相应的资格考试。

完善监管体系

美国保险监管主体是州一级的保险管理厅,权利集中在地方层面,即州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对保险市场做出快速反应;澳大利亚保险集团和日本保险监管主体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厅,机构的权利集中在中央层面,监管重心都放在了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我国的监管主体是保监会,权利也集中在中央层面,但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管,保监会仅监管保险体系。然而随着保险集团的出现,使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相互渗透,业务边界更加模糊,分业监管模式在集团监管上存在一些劣势,可借鉴澳大利亚的混业监管模式。不论是美国的保险管理厅、澳大利亚的审慎监管局或日本的金融厅,他们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进而从公司偿付能力、退出机制、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引起我国保险监管当局的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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