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12月5日19时许,高某驾驶网约车(乘车人尹某),追尾张某驾驶的货车,造成网约车损坏(经评估损失为元)、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高某负全部责任,张某、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高某正从事滴滴打车软件载客运营。
网约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保险,保险期间自年4月28日至年4月27日。
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其车辆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保险车辆在投保时,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但是在事故发生时,该车却在滴滴打车平台上注册为营运车辆,并正在从事载客业务,处于运营状态,根据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保险车辆在投保的保险单中写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车辆,但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却在从事网约车载客运输,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和《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随着网约车的广泛使用,许多私家车进入网约车行业赚取收入,此时该车辆由家用非营运车辆变为营运车辆,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就保险理赔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
目前,在车辆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及用途,将其分为营运车辆和家庭自用车辆两种,同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收取标准。营运车辆的保险费明显高于家庭自用车辆的保险费,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行驶里程多,使用时间长、频次高,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更大,理赔概率更高,所以保险公司会收取更高的保险费。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其危险程度显然增加,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能性,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根据该规定,如果家庭自用车辆想从事网约车营运,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的形式来保障车辆的运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者不购买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的保险,万一发生保险事故,就存在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现在的网约车不仅有快车、专车,还有顺风车,是不是这些车都属于营运车,都改变了使用性质,增加了危险程度呢?在这其中顺风车比较特殊,其是顺路接送乘客,不会变更原本车辆行驶的路程、轨迹、距离等,以车主既定目的地为终点,并收取很少的费用分摊车主的行驶成本。在处理因顺风车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审查顺风车车主的起始地和目的地,在这一区间搭载乘客,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行驶距离、时间、频次等变化,即使车主不搭载乘客,其也会行驶在这一区间。如果保险事故在这一区间发生,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相反,如果顺风车搭载乘客超出这一区间行驶,其行驶轨迹、路程、时间等就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所说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拒赔的仅是商业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而交强险则另当别论。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保障生命,即发生交通事故,为保护受害者及时得到救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交强险只针对受害第三者进行赔偿,本车驾驶员和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且交强险有一定的赔偿限额。
法官后语
建议网约车司机朋友,如果想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并补交保险费。同时,曾在网约车平台上进行注册,但后来不再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及时在网约车平台上注销相关信息,以免影响发生事故后的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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