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此处的“保险人”指的是保险公司,比如中国人寿、平安人寿这些。
“保险代理人”定义讲的很明确: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销售本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通常就是市面上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协助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应服务;是类似于房地产第三方的中介;
两者都是协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但是其中有2点比较关键:1、所在立场不同,保险代理人站在“保险人”立场,保险经纪人站在“投保人”立场。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保险代理人有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的困惑:
比如,在我以往给客户制定保险方案后(我曾经从事过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对方提出其他家保险公司产品也不错,两者对比怎么样?
因为我基于当前公司的立场,以及我本身也在这家保险公司获取佣金,所以主观解释上总有对自己家产品的偏袒性,确实客户有可能对我的“个人”买账,那客观的说这份产品是否是对客户最有帮助的?
再举个例子:
之前我有个企业客户想在我们公司购买团险,但是保险公司考虑对方企业所从事的工作的危险系数比较高,公司今年所放出的承保额度也已经满额了,所以保险公司不再愿意承保(保险公司始终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还有:
如果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当客户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时,是帮助公司、还是帮助客户?
有的说:那肯定是帮助客户啊!
可是出于“在其位谋其职”也好、出于《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也好,如果帮了客户后保险公司会如何对待“保险代理人”?
说的深入一点,工资收入都是保险公司发,保险代理人有多大底气与公司激烈对抗?
那就只能帮保险公司了?
首先,保险行业的本质是服务业,如果客户遭受了损失,你的业务如何再持续?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要求,代理人的职责只有“保险业务”、没有“理赔服务”,况且保险公司有自己的理赔部门,“狗拿耗子”的事,业务员能介入多少呢?这个也存在疑问。
在从事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后,这份困惑始终伴随着我的职业生涯,而切换为保险经纪人(后转型)后反而解开了我的职业困惑;
这都是因为立场不同而引发的一系列矛盾;
2、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公司产品更多保险代理人因为在一家公司任职,只有一家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可与多家保险主体公司合作,所以旗下的保险经纪人能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及服务;
为了便于理解,简单描述一下场景:
比如一位客户遇到一位华夏保险的代理人,因为这个代理人只能销售华夏的产品,所以该客户只可以选择华夏保险的保险产品投保;
如果该客户遇到了一位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经纪人,因为保险经纪公司可与华夏、平安、人保、太平洋、泰康等等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所以该客户就可以有更多选择的购买华夏、平安、人保、太平洋、泰康甚至很多中小保险保险公司的优秀保险产品;
当然这当中还有基于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好坏的理解有多深、保险经纪人对多家公司的业务是否精通;
3、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服务更全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对《保险法》中“保险经纪人”的补充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服务包括:
1、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为客户出具多家公司的综合方案;
2、办理投保手续:比如协助办理健康告知、体检、核保、保险双录、签订保险合同;
3、协助索赔:客户出险后为客户向保险公司索赔;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企业风险、家庭风险咨询等;
5、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再保险业务是为保险公司分摊风险的业务,与市场客户关系不大;
从以上可以看出,尤其是“中介服务”上,保险经纪人:
1、可以出具多家公司的保险方案;
2、有义务要协助客户索赔(第三方介入理赔,与保险公司没有从属关系);
3、有资质提供家庭风险、企业风险咨询服务;
所以,保险经纪人在前端提供产品更多、中端咨询服务有授权、后端理赔服务是责任,综合来看对客户更有保障;
最后总结本文出于一名保险从业者的角度下,对这两项条款做了解读和举例说明,希望会给一些对本条款读上去“无感”而又想了解此条款真实意义的人群予以帮助。
大家觉得保险代理人更好还是保险经纪人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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