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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

来源:保险 时间:2025/3/6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质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实用解读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死亡事故的发生通常会导致比较大额的保险赔付,由此导致在客观上存在利益驱动下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可能。鉴于此,投保人为他人投保含有死亡给付的保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即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或者父母与子女等特殊人身关系亦如此。此外,死亡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通过保险赔付使与被保险人有密切人身关系的人获得一定生活保障。鉴于此,对于转让、质押保险合同的行为应当予以限制,转让或质押保险合同均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上述类型保险合同的,鉴于未成年的子女尚需父母监护,不能就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决定,因此父母以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时,无须征得未成年子女的同意。《保险法》解读,每晚十点更新!为未成年人购买保险,死亡保险金额的限制什么叫做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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