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众安保险官微发布声明称,近段时间,接到消费者投诉及咨询,称收到业务人员“众安平安联合车险”报价单,推销车险,后发现收款公司及其产品存在异常。经了解,相关业务人员及公司涉嫌冒充保险公司欺骗用户,误导消费者购买“交通安全统筹”、“xx统筹“等产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了众安平安联合车险产品,实际上并未获得期望的保险保障,甚至导致消费者未能履行购买交强险的法律义务。
事实上,以统筹公司等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的现象由来已久,保险业各方也曾多次发布风险提示,但以统筹代替保险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业内人士介绍,这种打擦边球开展业务较为常见,部分公司本与保险公司毫无关系,但名字中却包含相关字段,让人容易混淆。此外,部分公司不仅在名字上打擦边球,业务同样打擦边球,以“统筹”名义实质开展保险业务。
统筹业务蕴含较大风险。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中指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原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风险提示还指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广大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从目前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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