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最尴尬的笑话就是,在某些销售人员的嘴巴里保险变成了能欠债不还的工具,但真实情况果真如此吗?
昨天(4月19日),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引发了很多人的争论。
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院:强制退保!
近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保险产品的执行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促成两起案件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黄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黄某以个人名义向施某、谢某借款万和30万。公司经营不善倒闭后,黄某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判决后,黄某及其妻子周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经调查,被执行人黄某及其妻子周某名下虽无固定资产可供执行,但细心的承办人却发现黄某在多家保险公司有投保记录。经核实,黄某购买的保险一部分为理财险,法院遂依法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强制退保了黄某名下的3个理财保险保单,总价值2余万元,并将退保所得的退保金、生存金、分红及其利息用于清偿黄某的债务。
当被执行人黄某发现十几万的理财保险保单被退保后只能偿还两三万债务,才幡然醒悟,于是寻求家属帮助偿还债务,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并获得申请执行人施某、谢某的谅解,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对于判罚,法官的解释是:
当事人购买的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其实像这样法院强行退保的执行案例并不在少数。只要去某度搜搜就可以知道答案,我们再看看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在武汉,一个老赖欠朋友12万元4年不还,名下查无财产却有十几份保险,最后法院:强制退保还款。
案例二:在江西广昌,拖欠劳务费拒不履行被强制退保执行还债。
年4月,被执行人夏某雇请陈某、丁某为其工程施工,后经结算,夏某共拖欠陈某、丁某施工劳务费费共计元。陈某、丁某多次催讨未果后,向广昌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调解,夏某应于年1月1日之前付清劳务费。到期后,被执行人夏某仍未履行,陈某、丁某遂向广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经调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存款等财产,但是通过网络查控发现夏某名下购买大量商业理财型保险。通过调查核实,夏某名下的保单有大量分红理财型保险,可供提取的保单现金价值刚好可覆盖该案标的。于是,执行法官警随即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夏某购买的保险依法进行冻结,并向夏某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
保单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夏某仍无动于衷,执行法官遂依法对其保单强制退保,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案例三:石狮法院执行全省首例保险产品:没钱还债有钱买保险,强制退保交出变价款
年8月24日,石狮法院接到举报,邱某凤,邱某雄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偿还债务,还高额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石狮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邱某凤投保了十份保险产品。面对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石狮法院立即冻结了这十份保单,
同时向保险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上述十份保单强制退保,并将变价款(保单现金价值)扣划到法院账户。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将十份保险单变价款合计.19元汇至法院账户。
我们需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保险永远只是一个规避风险、保护财产的方法,而不能被滥用为投机取巧甚至犯罪的工具。
近日,上海高院与八大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
在《纪要》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这是继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和北京市等地明确被执行人保单可被扣划后又一地明确了上述表示。
《纪要》对保险机构提出“三协助”,分别是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和协助划扣。此外还对协助执行办理流程做了细化。在积极协助原则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保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法官提醒广大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分散损失。目前,法院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联网,将保险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并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另外,还可以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存款、养老保险金等用于清偿债务。
“欠债还钱”是一个合法公民应有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保险合同作为现代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与普通财产在属性上是没有区别的,总体上不可能脱离我国法律的规定。
应该说“保险避债”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所谓的“避债功能”是因人寿保险特殊的结构和法律特性,所谓“保险避债”其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债务相对隔离”,并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实现债务隔离,至少有以下4点需要注意:
第一
提前做好保险财产规划。
如果已经欠债,保险是无法帮你逃离你该偿还的债务。你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时候,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利用保险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
合法性才是关键。
无论你买多少人寿保险,买保险的钱,必须是合法所得,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执行保险。在财务状况恶化以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可能被判无效。
第三
保险合同最好指定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则会按照遗产处理,继承遗产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债务之后的部分,如果债务比遗产多,实际上拿不到遗产。
第四
选择合适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很重要。
在指定配偶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金可能仍然需要偿还共同债务。比较好的安排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这样既能抵御风险,又能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和财富的代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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