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标志着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正式落地,在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扔下了一枚炸弹。
受《通知》影响,很多人身险公司不符合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要求,将失去经营十年以上普通人寿和年金保险的资格,它们已在售的产品将在12月31日停止销售。
《通知》中的一些重点,都给老师们划好了!往下看!
划重点一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行业影响#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若满足监管规定的,其互联网产品能卖了!
划重点二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3.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5.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行业影响#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不符合条件,危险!
划重点三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在线运营能力,符合如下要求:1.在线投保。支持在线向消费者展示全部投保资料,远程获取必要投保信息,能够实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在地确认、本人身份识别等基本功能。2.在线核保。应尽快全面实现自动核保,鼓励保险公司应用科技手段改进核保质量,提升核保效率,进一步提高反欺诈能力和水平,探索差异化、智能化核保。3.在线承保。支持在线确认投保意愿、完成保费收支,实现犹豫期退保等功能,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保单。4.在线服务。各销售平台均实现消费者咨询、查询、保全、退保、理赔、投诉等服务入口全面在线化,不断提升在线服务水平,确保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提供不低于同类在售业务线下服务标准的服务支持。#行业影响#对保险消费者来说,在互联网上买保险,将能享受到更便捷的服务、更高的服务效率!
划重点四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行业影响#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无法在互联网上销售了!
划重点五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须符合如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行业影响#部分保司将失去互联网销售资格。
划重点六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业务,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行业影响#保险公司/中介要在有分支机构的地方,才能在网上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
划重点七《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则。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关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通知》规划了一年的试运行期,以便调整有关指标参数,保障回溯机制运行顺畅、科学有效。#行业影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在今年12月31日停止销售,一大波好险网上销售即将成为历史!
附: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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