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保险客户Z医院放射科医师,42岁。年10月其妻子为其购买保险公司重疾产品保额10万元,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额万元,标准体承保,无体检、无保全记录、无既往理赔及调查记录,健康告知均为“否”。
年11月,Z先生因“腰痛伴右下肢疼痛、麻木5年,加重3个月”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腰椎术后复发,腰椎间盘突出症”。出院后,递交保险公司资料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理赔调查发现Z先生曾于年5月因腰椎间盘突出住院;年3月在骨伤一科住院12天,出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投保前有相关既往病。经协谈,保单生效满2年,既往腰椎间盘突出未予提核;但本次疾病与既往疾病同一位置,为腰椎术后复发再次手术治疗。本次事故属于既往症免责,案件单纯拒付。Z先生因未如实告知,不能获得理赔。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公司更加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所以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以上案例中,是否如实告知的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知情”,如果投保人不知道,也就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反之投保人故意隐瞒身体健康异常的情况,就属于不如实告知了。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人身险产品时,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认真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明明白白消费,享受优质服务,勿存侥幸心理,避免为理赔留下隐患。
(刘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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