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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直系亲属都去世了,我的身故保险金赔给

来源:保险 时间:2023/2/13

我们给自己买人身保险时,有没有想过,万一风险发生,钱赔给谁?

可能很多人下意识想着给自己的妻子或丈夫、给自己的子女、给自己的父母等直系亲属,反正肥水不流外人田呗,但是大家可能忽略了一个问题:如果所有直系亲属都不在了,那自己的保险金应该给谁?

(图片来源:pexels)

这笔钱,保险公司是不是省了?那可真是只赚不赔的买卖!真要如此,保险公司专挑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孤家寡人”推销保险,岂不是血赚?

下面这个案例的主人公就遇到了这种不幸的情况:

1案例简介

某年12月,张三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额12万,保险期限为1年,受益人为法定。

次年6月,张三不慎溺水身亡,其堂叔王二麻为张三送葬。在整理张三遗物时,发现张三生前买过一份人身意外险。随即,王二麻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却被拒赔了。为此,王二麻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2万元。

(图片来源:pexels)

庭审时,王二麻提供了当地村委会的证明2份,证明:

1、张三的父亲与王二麻系堂兄弟关系;

2、证明张三的父母、祖父母等均已去世;

3、张三每年过年、过节都到王二麻家过年;

4、张三的后事(殡葬等)是由王二麻负责料理;

5、张三的其他财产由王二麻继承,村委会予以认可。

2法院观点

(图片来源:pixabay)

张三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保险期间内,张三因溺水死亡,被告应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受益人为法定,本案事故发生后,因张三无直系亲属,即没有法律规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

本案原告王二麻系张三堂叔,并非张三的法定继承人,但经张三所在村委会证明,张三生前经常与原告王二麻一起生活,且张三死后是由原告为其送葬,对张三尽了较多扶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告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原告王二麻有权继承张三的遗产;根据以上规定,原告王二麻作为张三的亲属,并且对张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也继承了张三的其他遗产,所以,王二麻是被保险人张三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二麻人民币12万元。

3慧培哥观点

01关于受益人

在投保时,对于受益人实际上做了约定:非身故的案件理赔,一般赔给自己,身故保险金的理赔,投保时如果指定了身故受益人,则赔给这位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在投保时勾选了“受益人法定”,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指定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则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保险公司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定受益人”。

(图片来源:pixabay)

《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02关于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

关于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除了前文所列,还有一条较为关键的:

继承法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胜诉的关键就在于此,以王二麻生前与张三一起生活、以及王二麻死后张三为其送葬,以及张三的其他财产由原告继承为依据,来认定王二麻拥有领取被张三身故保险金的权利。

理赔纠纷已经尘埃落定,但是慧培哥还是想从另一个角度来谈一谈。

当一个人已经失去了第一、第二位法定继承人,在买保险的时候,就要考虑考虑,保险保障的是什么?

假如,连类似本案当中一起生活并且相互照顾的人也没有,就得考虑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是否值得购买,或者是,即使买这样的保险也是为了性价比更高的保自身的附加险,比如人身意外险附加的意外医疗等等,买重疾险的时候也不再需要考虑是否多加一笔钱保身故了,否则,就等于是向保险公司白白捐款。

假如,您有类似本案中相依为命的非直系亲属,在投保时,建议将其作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写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这位受益人在办理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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