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农村、城镇医疗养老保险已经不能满足部分人的需求,而商业保险的发展正好提供了机会,让消费者可以转移更多的风险,获得了一定的保障。但也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例如保险诈骗和洗钱犯罪,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维护。
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保险业务中洗钱的行为,其实就是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退保、理赔等方式来掩饰、隐瞒钱款的来源或性质,以实现“黑钱洗白”的目的。
常见的,就是掩饰或隐瞒贪污贿赂所得,投保单位将高额的保费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保单生效后,又以公司经营不善等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保,而且是非对公账户退款,要求转到某经办人个人账户上。这样一来,违法犯罪所得就以保险公司“退保金”的名义改头换面,成功“洗白”。
针对利用商业保险进行洗钱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评估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jzl/3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