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陈晶晶北京报道
在规范发展第三支柱的背景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迎来了强监管。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机构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深化产品和服务创新,成为推动养老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除了突出养老主业,还明确了养老保险机构“不可为”的业务。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已有养老保险公司开始对旗下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采取了关闭续期、终止清算等措施,以此落实监管要求。
要“有所不为”
据悉,《通知》从发展定位、业务方向、风险隔离、正本清源、强化监管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首先,明确提出养老保险机构应定位为专业化养老金融机构,进一步突出养老特点,优化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保障等服务,提升长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与养老金融业务特点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同时,《通知》明确养老保险机构主要业务方向,推动养老保险机构重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管理和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等体现养老属性的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清理压降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终止或剥离与养老无关的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压降清理现有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转型与产品创新。
平安证券非银研报分析显示,实际上,专业养老保险机构设立之初总体以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为目标。但是由于第二支柱业务竞争激烈、受托管理业务盈利能力有限,为提振业绩,养老保险机构在原保监会的批准下逐步扩展业务范围,团体长期健康险、个人长期健康险、团体寿险、短期健康险、意外险、个人养老保障产品等业务发展迅猛,养老功能属性弱化。
国泰君安非银团队研报分析称,此次银保监会出台《通知》,核心目的是推动养老保险机构坚持专业化发展定位,聚焦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养老保障管理以及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等具备养老属性的业务领域,重点满足客户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要求,养老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等。现有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于年年底前依法合规完成终止经营或剥离相关业务等整改工作。养老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平稳有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持续压降清理现有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年6月30日前,适时停止相关产品新增客户,原则上于年年底前完成存量业务清理。
此前在年11月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也表示,要坚持正本清源,研究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标准,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对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带有“养老”字样的短期金融产品坚决予以清理。
业内资管人士表示,《通知》对于养老主业引导以及对保险资管业务、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压降,将使得大多数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受到较大影响。
机构采取措施清理
事实上,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始于年。彼时,原中国保监会首次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年《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明确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留才激励等服务事项。
不过,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以个人养老保障产品为主,期限较短,类似公募基金,可看作是养老保险公司向个人或机构发售的理财产品,与监管倡导的长期养老金产品存在一定的差距。
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在一些互联网理财平台上仍可购买养老保险公司推出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在售产品大多为定期开放型,且期限较短。从交易规则看,这类产品随时可购买,元起购,单笔买入不得超过19.9万元,买入后不支持撤单,封闭期30天。在购买相关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时,其风险提示中明确标注了本产品“在投资运作中仍将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份额净值在存续期内波动或跌破面值”等。
光大证券非银团队研报显示:“经初步测算,养老保险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障产品规模超过1.2万亿元。根据机构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jzl/3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