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保险公司安全吗?”
“这家小公司我没听说过,倒闭了怎么办?”
“我交的钱,以后会不会不给我了?”
“哥,保险公司非常安全”
“接下来的文章里我好好跟您聊一聊关于保险公司的安全性问题”
对于保险公司安全性的担忧,是萦绕在每个人心中的谜团,毕竟“保险都是骗人的”这种刻板印象,太深入人心了。当然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是绝对安全的,不可否认的是在众多经营性的公司里,保险公司因为其“国家稳定器”的特有属性,而比同类金融机构更加安全。
没有不安全的保险公司,国家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同样是一视同仁。通过这篇文章我们一起来还保险一个“清白”也让大家买得更安心。
保险公司的成立
保险公司不是你想开就能开,保险公司不同于普通公司,它掌握着数亿家庭的钱,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国家有极其严格的要求:
首先看一下保险公司的成立应该具备哪些要求?
《保险法》第68条设立保险公司要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法》第69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法》第70条: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等。
也就是说,首先要有钱:法律规定至少2个亿,而从实际的出资情况来看,大部分都在十亿以上。
其次,股东有实力:只有钱也没用,股东必须要有实力,信誉好,会经营,有一整套合理的公司制度,有符合任职要求的高管。
保险公司的牌照是稀缺的,目前有近家公司排队申请审批,很多保险公司筹建申请因种种原因被拒。极高的准入门槛,对我们消费者来说,是第一道安全屏障。
所以不存在小保险公司和大保险公司,每个公司的成立都有自己的发展历程,并且在国家的严格监管之下。
保险公司的运营
保险公司成立后,是如何安全经营的呢?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受监管的,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年第3号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
(一)不能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三)不能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四)不能购买st股票
不管是《保险法》还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一切高风险的投资,保险公司都不会做,仅从安全性这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比其他各类投资机构更加安全。
保险偿付能力也是受监管的,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年1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正式实施,这套监管标准,不仅与国际接轨,甚至超越了美国和欧洲的现行标准。
按照“偿二代”的要求,保险公司每个季度必须向社会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大于%是最低要求。
下图是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表(季度)
上图是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季度)
偿付能力是动态的,每季度都会更新一次,我们有时会看到看到有些公司的偿付能力达到了0%以上,这是因为它是新开业的公司,所以并不是偿付能力越高越好,而是要综合近一些年来判断。
我们再来看看中国的再保险机制。
再保险可以为保险人分散风险,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也就是说,对超过保险公司赔付能力部分的责任,需要办理再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出去。
再保险,通俗点理解,就是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服务的。保险公司会将自己承担的高风险保单,分给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比如一个万保额的保单,保险公司可能自己承担万保额,将另外万保额分保给再保险公司。
所以,综上像资金运用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机制,又是对我们消费者来说,是坚实的第二道安全屏障。
保险公司倒闭
文章开篇也提到了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是绝对安全的,保险公司是否也存在倒闭的可能性,那回答是肯定的,那为什么说在众多经营性的公司里,保险公司比同类金融机构更加安全呢。我一一来看一下,又有哪一些保障制度再为我们提供安全的屏障
《保险法》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
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一定会有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接盘,所以不用担心自己的保单失效了、没人管了、不能赔了。比如年安邦保险被接管事件,安邦危机爆发后,银保监会迅速将安邦保险之前的39家股东,变更为两个国资背景企业,和一个保险保障基金,其中保险保障基金持股98.23%,为安邦增资.04亿元。
截止年10月,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已达亿元,曾将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安邦保险3家出现风险的公司,挽救于水火。
为了应对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银保监会还有更多的保障机制:
保证金制度
保险公司均需提取保证金,除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各家保险公司按要求缴纳,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统筹管理,用于向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或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保险公司按比例提取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或为了弥补意外亏损,或为了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作为股东原始投入资金的补充,将本期净收益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留存下来,从而形成公司的留存收入。主要形式有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所以说,不用担心保险公司“倒闭”,即使发生破产风险,也会有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保证金等等成为我们的第三道安全屏障。
银保监会
除了以上安全屏障外,我再带大家认识一下,文中多次提到的“银保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怎样的机构?
图片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国务院通过“一行三会”,管理整个金融市场。“一行”指的就是央行,“三会”指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年4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统称为“银保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单位,所以今天我们看新闻,用的都是“银保监会”的名字。
保险业的顶级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行业的“天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都是银保监会制定颁布的!
银行、保险,都是同一家监管机构在指挥。所以,如果你对银行的安全性狠放心,那么你对保险,也可以同样放心!
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安全性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还保险公司“清白”,当然也是为了我们更放心的购买保险,实现真正的风险管理,踏实享受生活。如果本文对你有帮助,请转发给其他朋友或转发到朋友圈吧,说不定能消除更多人对保险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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