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听到一种说法,被自家车撞了,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这个观念恐怕要变了。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判决,引发巨大争议。
父亲杜某驾车撞死了儿子小杜,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杨某妻子肖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肖某68万元。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看不懂。“为什么轧死自己孩子,家长没有坐牢,反而可以获得巨额赔偿?”、“如此操作会不会诱使一些丧失人性的家长效仿作案?”
事发当晚,杜某驾车行至某十字路口时,撞上了正在行走的小杜,导致小杜当场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杜无责任。
杜某的妻子肖某得知后,非常伤心,既要面临丧子之痛,还要面对丈夫坐牢,特别是事后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肖某,该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肖某不服,在处理好儿子的丧事之后,就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68万元。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主张: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具体到本案,嫌疑人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杜某既是侵权人,又是权利人,符合上述规定,所以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理由看起来非常充分,他们确实在按照合同办事,上述条款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出现骗保问题发生。但肖某向法庭主张,杜某和孩子感情特别好,不存在杀害孩子骗保的可能,且杜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经过警方调查取证,已经排除了故意犯罪。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设置的目的为了保障第三者责任的权益,这里的第三者不应该无故缩小,除非保险公司可以举证投保人是故意犯罪或者投保人与第三者串通骗保。
即使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注明有关条款,由于该条款明显限制了投保人的权益,减轻了保险人的义务,也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无效。具体到本案,杜某发生肇事导致小杜死亡后,小杜就产生了一项针对杜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小杜死亡后,其请求权就由其监护人行使,监护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就有义务赔偿。且该案经过警方调查,已经排除了故意犯罪,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肖某68万元。另外,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考虑到双方特殊关系,且获得肖某谅解,检察院决定对杜某不起诉。
驾驶人碰撞亲子酿车祸,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实际上的争议焦点为:侵权人与原告同属死者监护人,侵权主体与权利主体混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轧死自己的孩子,既不用坐牢还能收到巨额赔偿,还有天理吗?”不少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理赔。还有人提出观点:赔偿金额,会引导部分丧失人性的人“杀子骗保”。
其实这种争议的判罚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就在前不久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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