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1号、2号)显示,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苏徽商保险代理”)利用业务便利为保险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经查,江苏徽商保险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年8月至年5月,江苏徽商保险代理利用业务便利,协助**保险支公司虚挂车险业务保费83.73万元,收到相关代理费用14.20万元。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扣除9%费用1.28万元后,将剩余12.92万元返给**保险支公司。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保险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淮安监管分局对江苏徽商保险代理罚款人民币10万元。陈君时任江苏徽商保险代理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工作),对上述违规业务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淮安监管分局对陈君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经中国经济网查询,陈君时任江苏徽商保险代理副总经理。年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公布关于陈君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陈君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天眼查显示,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02月27日,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魏欣,持股比例.00%。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以下为原文: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1号被处罚单位: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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