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慧保天下为规范实施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行为,8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全文共计6章90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条件、材料、流程和期限等,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还对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为行业贡献80%以上保费的保险中介渠道即将迎来准入新规。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年6月,银保监会就已经向保险中介机构下发过《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彼时就已经将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3个主体准入规定进行了统一整合,同时加强了对申请人的管理,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提高高管准入门槛,严把入口。数据显示,截至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5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家,保险经纪公司家,已备案保险公估公司家,个人保险代理人万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代理网点22万余家。明确各类中介牌照审批、备案步骤根据《办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其中申请代理、经纪业务许可需要经过监管部门审批,但公估机构只需到相应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1.申请保险专业代理、经纪业务许可步骤按照《办法》,申请保险专业代理、经纪业务许可需满足多个条件,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区域性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办法》也明确,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则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申请的简要步骤如下: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以及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和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申请人按规定接受风险测试。风险测试应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和业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核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是否严格隔离并实现独立经营和核算,全面评估风险状况。根据《办法》,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的申请事项,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应自收到银保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后起,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2.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根据《办法》,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其他工商企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3.申请保险代理、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业务许可按照《办法》,申请此类业务许可,除一般性要求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外,还要求“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步骤这种情况不需要审批,仅需要依法备案即可,不过其也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万元以上等。根据《办法》,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依法备案。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及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接收备案材料并初审,由银保监会依法备案。杜绝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管“带病上岗”严把股东准入“关口”的同时,《办法》还欲杜绝机构高管“带病上岗”,对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许可申请材料、任职资格许可程序均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拟任人除了相关准入条件外,《办法》还规定不得存在十大情形。例如,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未逾5年的;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未逾3年的;指示、参与所任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者案件查处,未逾两年的;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的。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直以来,保险高管总体上呈现出人才短缺、供不应求的趋势,但高管水平却是参差不齐。未必每家保险中介机构挖角时都会严格筛选或做行业调查。“监管部门希望以严格高管准入为抓手,促进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推动保险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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