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苗艺伟
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通知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方面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对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的偿付能力、风险等级,以及防止平台经济对财险的垄断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安心、长安、渤海等多家险企徘徊“红线”
具体来看,《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包括: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
其中,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下列行政处罚: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高管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处罚。
据界面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多家财险公司在及格线边缘徘徊,分别是:
安心财险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该公司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已经连续三个月不达标,且在今年1月收到被责令暂停车险新业务等多项处罚。
长安责任险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该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分别为69%、64%,已经连续两个月不达标。
渤海财险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该公司近期连续两个季度风险评级则均为C,连续两个月不达标。
除此之外,年1月,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首份通报直指人保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通报内容显示,在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人保财险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
互联网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无序扩张
面对互联网财险行业存在的赢者通吃、平台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加速扩张的趋势,此次《通知》还专门规定了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的行为规范,避免平台经济在互联网财险领域的无序扩张。
银保监会指出,财险公司应审慎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既要对网络平台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筛选,又要对网络平台企业本身进行评估。
银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应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网络平台企业及其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企业持股的优势地位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
此外,银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规定加强业务风险管理,通过建立独立的风险模型等方式强化保险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不得仅将其他机构的风险评估数据作为风险管控的主要依据。
在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中,《通知》要求,应当严格依照信保业务相关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小额分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承保保费占据融资义务人综合融资成本比例过高的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险公司应依法向保险消费者做好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及其分期缴纳方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投保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剥夺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最后,针对互联网财险产品服务落地方面,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落地服务的,应建立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区域和范围,由总公司集中管理。设立前,应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通知》指出,对存在评估结果低、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服务质量低下、机构内部管理不善等情形的外部合作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与外部合作机构解除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附通知全文: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推动财险业向线上化转型,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经营,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为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
本通知所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下列行政处罚: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高管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处罚。
本通知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保险公司设立并聘用相关人员,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内为本公司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提供理赔查勘、防灾减损等落地服务的机构。
本通知所称外部合作机构,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为保险公司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提供理赔查勘、防灾减损等落地服务的各类机构。
二、(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
(四)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区域)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不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四、(经营行为规范)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加强合规审慎经营,不得有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保险公司与网络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
应审慎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既要对网络平台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筛选,又要对网络平台企业本身进行评估,并持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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