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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宁区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而提出的解冻银行存款申请,首次明确解除财产保全可以保险公司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方式,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企业资金流动性,为企业纾困解难。
原告南宁市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兴宁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余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兴宁区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余万元的银行存款被冻结。因资金被冻结,被告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遂向法院提出以保险公司为其出具的担保金额与保全金额等额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请求解除被冻结的银行存款,释放必要的企业流动资金,以保障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兴宁区法院认为,被告名下银行存款被冻结后确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被告提供了与本案财产保全金额等额的保险保函作为担保,与原告诉讼主张相当,在条件成就时能让原告迅速获得补偿,极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依据该保险保函解除案涉保全措施并不会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该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该院于年4月13日作出裁定,准许该保全置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余万元的冻结。
法官说法:
1.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反担保能否确保原告的合法利益?
作为反担保的保险保函属于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被告提供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如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保险保函,因此保险保函是一种充分有效的担保。如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的担保期间为保函出具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保险公司在收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向法院支付不超过其担保金额余万元的款项。
2.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反担保的积极作用有哪些?
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更好地实现。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被告的财产如银行存款资金等有可能被法院冻结。一般而言,案件的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被告的资金一直被冻结的话,企业可能会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特别是对一些中小微企业而言极有可能会造成资金链的断裂,不利于企业的持续良性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的经营发展面临一定困难。因此,被告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物的,在不损害原告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保全措施,允许被告通过保险保函担保的方式置换被保全的财产,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当事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以司法力量为企业纾困解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新的思路。
来源:兴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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