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陕西省公布年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等
相关参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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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数据,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元,下限标准为元。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元。
日前
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通知
明确了陕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及待遇领取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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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自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次通知为准。
1.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在年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补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4.60周岁当年,城乡居民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60周岁当年缴费(不含补缴费)的,缴费时间迟于到龄月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到龄次月起发放;领取待遇后,参保人员不能再继续缴费。
5.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选择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待遇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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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日报
编辑:鄠邑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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