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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菊思货人寿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到底怎样

来源:保险 时间:202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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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能是一个家庭在面对风险时防止经济崩溃的最后一道防火墙,许多消费者购买保险都希望能够通过保险解决自己的担忧;中国保险行业自90年代引进代理人制度后,这几十年经历了飞速的发展,保险公司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截止目前人身险公司有90多家,财产险公司有80多家,另外还拥有10几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增多所带来的是保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化,对于消费者而言,充分竞争的市场所带来的好处是:可以买到更好的商品,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服务。而缺点却是:如何在众多保险公司成千上万的产品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并且一切自己从未听过的保险公司是否安全?保险产品之于消费者,是一项长期的大宗消费,缴费时间短则几年长则二三十年,而保险的作用将陪伴消费者几十年、一辈子甚至惠及下一代的一生。故而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是消费者不得不去思考,也是必须要去思考的问题。

曾经的舆论中总是充斥着保险公司不能倒闭的言论,说这样言论的人我们可以直接把他定位为。作为一家商业公司怎么可能不允许破产倒闭?而我们所关系的问题是,倒闭之后,我们所购买的保险,是否依旧有效?在这一点上,可能目前中国的保障机制是做的最安全的,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便最坏的情况出现,我也可以放心我们所购买的人寿保险合同依旧能够由其他保险接手,并且保险利益依旧可以得到完善的保证。

而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规定下,出现这种最坏情况的概率是非常之小的,从理性上讲,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其所需要的稳健性、抗风险性甚至需要远远高于银行。即便在年的今天,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强度也远远低于保险公司。在我们的眼里,银行更像一个“政府机构”,银行破产对于许多消费者而言是无法想象的事情,但是截止目前,中国可能将要迎来第四家破产的银行——包商银行,而在它前面,先后破产的三家银行分别是:海南发展银行、河北省肃宁县的尚村农信社和汕头市商业银行。而相较于保险公司破产完全维护消费者所持有人寿保单权益来看,银行对于消费者的保障或许仅限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那区区的50万元了,至于50万以上的部分,只能根据银行清算后按比例赔付,是多少就真的不太好说了。因为《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都要按一定存款比例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用这部分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而当成员银行机构出现经营危机甚至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会对储户50万元以下的存款进行全额赔付,超出50万元以上的存款从该银行清算财产中按比例受偿。如果说你认为银行安全,那么从理性和客观角度讲,就应该认为保险公司更加安全。

那么在事情发展到最坏的状况之前,是否有一些安全机制可以让保险公司在走道这一步之前“悬崖勒马”呢?当然有!可以说,国家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的安全性的管控从成立之初就开始,一直贯穿着保险公司所有的运营流程,当保险公司一有什么风吹草动,监管部门立刻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勒令保险公司注意或者加以整改。

保险公司的设立不仅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保险法》也对保险公司的成立有很高要求。

1、对于股东企业: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注册资本要求: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所以要成立保险公司,首先自己得实力足够,信誉好,有盈利能力,并且能够出的起至少2亿的现金,而许多保险公司的实际注册资金一般都在十几亿甚至几十亿之多。即便有如此的实力,也不是像成立就能够成立的,老菊在写文章的时候就去保险行业协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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