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无时无刻不存在意外的发生,这种情况也在所难免。参加了一辈子的养老保险,领不到养老金对于自己肯定算白交。可话又说回来,如果不交养老保险,谁能预料到自己活到多少岁吗?另外,根据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显示,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由于有牵挂,死亡率比没有参加的人低得多。
参加养老保险是强制积蓄,为自己老年以后积攒养老金。人活着就要考虑自己总有老去的一天,总要为自己的老年生活考虑。
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以后每月可以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直至去世为止。而且养老金还会根据物价增长和社会工资增长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
当然人都有一定的私心。为了提高大家参保的积极性,国家也确实对于参保人去世以后确定了一些待遇,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一部分待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参加养老保险,每月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在退休时可以形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取。
参保人去世以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余额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由于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的恰好是缴费基数的8%,因此对于企业职工来说,个人肯定是不会亏本。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讲,一般按照20%的比例缴费,另外12%会进入统筹账户,因此也确实有一定的风险。
不过,除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的,实际上还有其他的待遇。
除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实际上还有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账户余额。这两部分实际上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实施范围会不断扩大的。
第二部分待遇,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用于去世参保人员安葬的费用一次性支付,不退不补。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最初首先是有地级行政区域为统筹区域,年刚刚实现省级统筹,而且各地的养老保险基金差异非常大,因此有关待遇标准还是由各省市自行确定的。像山东省只有元,陕西省是元,重庆市是元,浙江省、黑龙江省是元,北京市是元。福建省是两个月的上年度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年是元),上海市和天津市是两个月的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宁夏自治区是三个月的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因此,各地还是相差非常大的。
第三部分待遇,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一些地方也称为救济费或者救济金,这些是源自于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
最初的抚恤金或者救济费待遇,只是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人干部的一类待遇。原先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主要看当地有没有文件规定相应待遇,是否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了。因此,对于私营、外资企业职工过去曾经有过一段时间的空白。
像山东省统一规定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福建省只有5个月的省平养老金,贵州省是20个月的省平养老金,上海市是根据供养亲属数量不同6~12个月的本人养老金再加上元的一次性救济费。
目前,比较矛盾的可能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丧葬抚恤待遇普遍,比企业更高一些。
说实话,由于原先机关事业单位当时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去世以后不像企业一样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企业年金待遇可以继承。一些国有企业从90年代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去世以后光这两部分可以继承的待遇就有几十万元。相信未来国家会出台妥善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第四部分待遇,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这一部分待遇目前比较低,像上海市只有元每月,山东省是每月元、元和元。其实,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设立的制度,一直延续至今而已,有些地方已经并入了低保。
这就是参保职工去世以后能够领取的待遇。说实话,有关待遇的高低主要还是看个人缴费时间长短和积累,也不一定会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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