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喵叔。
又是一个周末结束了,这个周末喵叔过得特别刺激,先是周六白天感冒厉害直接导致声音沙哑而“失声”,然后又是周六晚上刚一躺床上就流鼻血,吓得我真以为得了什么重病。
昨天从轩轩爷爷奶奶家离开的路上,突然发现迎面开来几辆大巴,都用大红条幅写着“XX学校考生接送车”、“金榜题名”之类的标语,这个时候才想到,居然都快到高考了,哦,原来今天就是高考······看了个数据,今年高考报名人数万,再次突破千万,创下了年以来的新高,在内卷越来越严重、选择“躺平”的人越来越多的当下,这场大考依然会改变无数人的命运,希望大家都能金榜题名吧。
喵叔做保险这几年以来,遇到的咨询过的客户好几千,基本上每一个客户都会问到一个问题,不清楚这些保险公司靠不靠谱,会不会倒闭,如果倒闭了,自己的保单该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我也解释过无数遍,今天再简单地重头捋一捋,希望能帮到还在纠结的朋友们。
关于保险公司的“解散”
这一点来自《保险法》,出自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经过银保监会批准以后才能解散。
法律条款说得很清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随意解散,毕竟这类业务具有长期性,如果允许保险公司随意解散,会直接损害被保人的利益。
当然除开了“分立”、“合并”以及“撤销”。
这一点可以参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事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而且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一般不会给被保人带来损害。
至于保险公司的撤销,通常是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偿付能力低于监管规定,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才会被撤销:
对于这类公司,喵叔认为,及时撤销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一种举措和表现。
第八十九条中允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解散,也是为了保护大家的利益。
注意,以上所说的“人寿保险业务”,主要囊括了“长期寿险”、“长期健康险”以及“长期意外险业务”(来源: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话虽这么说,可如果保险公司还是倒了怎么办?
针对倒闭的相关措施
再看看《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人寿保险合同将由其他公司接手,保单继续有效。
条文写的很清楚,如果某家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布破产,则需要将未到期的合同转移给其他有资格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便使得这些未到期的责任有可靠的履行保证。
转移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自己找公司转让,还有一种则是由银保监爸爸指定公司接手。
目前中国保险业一两百家公司,就年的国信人寿成立不到4个月因为资本出逃等违规问题被解散,之所以同义它解散,主要是因为公司成立时间太短,也没有开展业务,不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有没有开展了业务又面临破产的公司怎么办呢?这个还真有,比如自诩为“大公司”的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以及安邦保险。这三家公司便是银保监爸爸出手,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大安全机制”
最后再说说这个被广大从业者说了无数遍的保险行业“十大安全机制”。
说实话,很少有其他行业能像保险业这样,由多部法律管着,还由各种监管部门盯着。毕竟保险是用来避险的工具,破产风险谁都难以承担,这一点国家比谁都清楚,其中涉及到的各种制度在托底,也是难以想象的。
说到底就是,保险公司这么多家,无论你是听过还是没听过,每一家公司都是受到银保监会同样标准的严格监管之下,你的保单也都由各种法律法规、保障制度所兜着,完全也没必要担心保险公司因为破产导致保单失效。
喵叔的话
国内的保险公司,其背后都有雄厚的资方站着,也有法规和制度所兜着。某些公司名气大无非是广告投入大,宣传范围广,这些都是需要成本的,最终也都会算到消费者头上。
也许现在我们因为某家公司名气大买了单,但是市场风云变幻,谁也没法保证当下的大品牌能遥遥领先几十年,而现在的“小公司”,后面也未必做不大做不强。
单靠名气而把自己一生的选择托给某个公司,实在不够理智。真正能够长久依靠的,是国家的监管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手上白纸黑字的保险合同。毕竟保险赔不赔,谁说了都不算,只有合同和法律。
我们与其去纠结一家公司规模、品牌的大小,不如把重心放在保险产品本身,选择一个靠谱的保险从业者,在他的指导下做好健康告知,这才是关乎以后赔与不赔的大事。对于选择这一块不太明白的朋友,不妨及时联系喵叔。
没有完美的产品,只有相对完善的搭配,如果你在保险选购过程中遇到困惑,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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