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年首次入职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如何计算减除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4.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合伙企业对其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5.单位为员工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因公产生的通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8号)规定:“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8.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纳税人可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修改:
一、纳税人可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按钮更新信息;
二、由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年度个税汇算热点问题你问我答(九)
发布日期:-05-07来源:个人所得税处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2.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的款项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3.股东个人以股票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给员工报销的考试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给员工报销考试费,应当就单位报销部分合并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5.山东省内残疾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吗?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号)规定:“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6.单位用职工福利费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企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残疾人员工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如何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1、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添加该人员时,在特殊情形中选择“残疾”,其他项目按实际填写;
2、在“报表填写”中,“减免税额”项目填写税法规定的部分;
3、在“其他附表”→→“减免事项附表”中,双击打开员工的减免记录,选择减免事项及减免性质。
年度个税汇算热点问题你问我答(八)
发布日期:-04-29来源:个人所得税处
1.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是否能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计算,于次月15日内预扣预缴税款。因此,对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股权包括哪些情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4.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做文秘岗获得的工资,这两笔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此种情况,若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是该公司的雇员,则他取得的保险费佣金收入应与文秘岗取得的工资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在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6.纳税人母亲不满60岁,继父满60岁(生父已经去世),纳税人在今年1月和2月享受了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是3月母亲和继父离婚,那么今年赡养老人扣除是仅可以享受这两个月的扣除还是可以享受全年的扣除?
答:赡养老人享受扣除的终止时间为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因此,此种情况年可以享受全年的扣除。年停止享受扣除。
7.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由于商住两用房同样具有居住性质,因此纳税人按照首套贷标准支付的利息可以享受房贷利息扣除。
8.“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动出现任职受雇单位,而自己又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冒用嫌疑,该怎么办?
答: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纳税人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
2.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申诉提交后,“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反馈,也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年度个税汇算热点问题你问我答(七)
发布日期:-04-22来源:个人所得税处
1.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因此,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展业成本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5.全年奖可以和综合所得一起计税,也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我选择哪种计税方式更划算呢?
答: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具体操作时,您可以登录手机个税APP,分别选择按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方法,个税APP会自动算出结果,比较一下,哪种划算选择哪种就可以了。
6.纳税人婚前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配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年中结婚,纳税人如何享受扣除?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配偶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婚前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7.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8.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可通过哪些网络渠道进行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申报: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年度个税汇算热点问题你问我答(六)
发布日期:-04-15来源:个人所得税处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2.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办理年度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由您自行办理。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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