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5月20日。小编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梳理,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拿出小本本记笔记了——目录5个关键定义3大关键词看懂保险公司新规8大关键词看懂保险代理机构新规6大关键词看懂个人保险代理人新规《规定》的详细内容,往下看5个关键定义定义1:“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义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定义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定义4:“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定义5:“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保险公司相关关键词1:表见代理(重点!要考!)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关键词2:代理人违规,公司担责一、引入执业登记制度。明确保险公司是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变更、注销的责任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执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二、保险公司须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三、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词3:履职回避保险公司管理人员近亲属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应符合履职回避要求。第九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相关关键词1:防止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重点!要考!)一、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并规定相应罚则,强调了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合规性和稳健性的考察。第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发生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二、明确了省级分公司在分支机构中的地位。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或者解除保险代理业务授权等措施。关键词2:准入条件一、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强化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同时,在注册资本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十条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定了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对信息报告与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作出基础性规定。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三)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四)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五)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六)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七)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第九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获得法人机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关键词3:许可证3年有效期取消《规定》明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遵循先照后证流程。流程如下:此外,现有代理机构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规定取消。关键词4:退出机制新增退出机制相关规定关键词5:代理人违规,公司担责一、引入执业登记制度。明确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变更、注销的责任主体。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三、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展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其所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词6:修改职业责任保险规定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规定修改前后情况一览关键词7:强化属地监管、行为监管一、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对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细化。二、强调行为监管,要求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三、对监管人员行为加强约束和限定。第八十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关键词8: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责任明确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自律职责,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相关关键词1:“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重点!要考!)首次明确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下一步,将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鼓励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第三十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关键词2:准入条件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品行良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键词3:执业登记第三十八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的;(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三)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键词4:行为规范与罚则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做出规范并在规章权限内制定罚则。第四十六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执业登记,增加记载授权范围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一百零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关键词5: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1)该产品须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2)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关键词6: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对保险代理人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并对互联网业务规则适用作出例外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第四十七条保险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文章内容整理自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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