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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法课堂丨投保车辆无责保险公司也须赔偿

来源:保险 时间: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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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3月1日凌晨,魏某驾驶登记在其母亲徐某名下的小型轿车在卫辉市太公路行驶。车辆行驶至太公路与友谊路十字路口时,被一辆大货车侧碰,造成小型轿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大货车司机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前,徐某为该小型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处理结束后,徐某通过施救公司将小型轿车拖至维修厂维修,花费施救费元、维修费1万多元,经评估车损为元,支出评估费元。车辆修好后,徐某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却被告知:被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徐某应向全责方主张权利,被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最终,徐某以保险合同纠纷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车损、施救费、评估费等1.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选择以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当庭称本次事故发生后,相对方大货车司机、车主或者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对原告进行过赔偿,原告也未通过法律途径向相对方车辆主张过赔偿,也未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放弃向相对方车辆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辩称无责不赔的意见实质上明显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范围,将车损险等同于责任险,违背了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法院对被告的“无责不赔”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徐某1.4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1.4万余元一次性支付给徐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原标题:《辉法课堂丨投保车辆无责保险公司也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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