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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初步分析了年全国的宗健康险诉讼。
结果发现,消费者与保险公司打官司,胜率居然高达88%!
但由于时间所限,上期还没来得及分析产生诉讼的具体原因,特别是那些消费者完败的判例。
相比诉讼成功的案例,可能失败的例子更有学习价值,因为它告诉我们什么事情是绝对不能做的。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保险公司拒赔引致诉讼呢?
01.多数源于健康告知我们把宗的争议焦点,分成三大类。
首当其冲是带病投保,总共有宗,占比超过一半。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医院、药店和体检中心做调查。
如果发现有住院、买药或体检异常的记录,就有机会以未如实告知为理由,拒绝赔付。
因此,做好健康告知就起码排除了50%以上的理赔纠纷,这是有数据支持的,大家千万要记住。
不过,即便因带病投保被保险公司拒保,打官司的胜率仍然高达89%。
被法院判消费者败诉的仅有11宗,具体原因稍后分析。
闹上法院的第二个原因,是责任范围的认定,彼此有纠纷。
将近40%的诉讼,都与此有关。
比如被保人住院期间,医生开处方到院外药店买药,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又或者某些疾病算不算“先天性疾病”,引用责任免除条款拒赔,是否合理?
85宗因责任范围而产生的诉讼,消费者败诉的有12宗,胜率86%。
究竟为何失败?第三节我们举一个典型的案例分析。
最后是7宗因合同效力产生的诉讼,原因各异,参考意义不大,暂且不做深入分析。
02.如实告知最重要在宗带病投保的诉讼中,其中宗消费者都获得胜利。
因为个人消费者相对于保险公司处于弱势,法院在裁决时更偏向保护个人。
比如保险法第十六条就规定,即便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合同成立超过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这就是有名的“不可抗辩”条款,被许多业务员说成是免死金牌,让带病投保的客户隐瞒保险公司,声称只要熬过2年,保险公司就不能拒保。
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只要保险公司有确凿证据,证明被保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索赔的同一种疾病,不可抗辩条款也救不了你。
以下是其中一个案例。
云南李先生年10月投保了10万重疾险,年4月向保险公司索赔,理由是确诊慢性肾衰竭。
保险公司几天后下达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查到投保前李先生已“多次因肾功能不全、高血压肾病、高血压3级等疾病住院治疗,乃至投保前一个月已确诊肾衰竭等疾病并在昆明医院(以下简称昆医附一院)住院治疗,原告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李先生在投保后继续做血液透析治疗,但并未申请理赔,而是等投保满2年后才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是恶意骗保。
一系列医疗记录证据确凿,李先生没有如实告知,且故意等待2年后才理赔,法院认为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裁决李先生败诉。
李先生不仅1分钱都拿不到,还要支付元法庭费用,和至少数千元律师费。
真正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03.索赔要合理至于责任范围的认定,情况比带病投保略为复杂。
重疾险的诉讼中,大多是对于某些疾病,是否符合重疾定义有争议。
这种情况下,只要在医学上说得通,法院一般都会支持消费者,让保险公司赔钱了事。
医疗险的责任范围,常常跟具体的治疗手段有关。
比如院外购药,医院就诊,等待期内住院,只要是治病所必须,法院往往也会偏向消费者,即便与合同责任不太相符。
因此,法院考量的重点是否实际治病所必须,兼顾合同条款定义。
但这个治病所需也是有度的,超过了合理范围,可能就得不到法院支持,比如以下案例。
年,四川王先生投保20万重疾险。
年,王先生因意外事故导致“重症头部外伤”,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年初赔付4万元,理由是“重症头部外伤”属于轻症责任,按条款赔保额20万的20%,即4万元。
王先生不服,认为应该按照重疾赔偿20万,不是4万,诉讼金额是差额的16万。
王先生诉讼的理由是代销机构未明确说明轻症会降低赔付比例,对消费者不公平。
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理由和证词后,判王先生败诉,认为保险公司已赔偿4万,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金额与病情匹配。
败诉的王先生,还需支付元法院费用,律师费另计。
04.最后几句从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打官司,只要情有可原,即便合同条款对你不利,法院多数还是支持消费者。
因此,只要有理,就不要怕力争。
但凡事有例外,如果刻意欺瞒不如实告知,或者索赔金额不合理,法院还是不支持。
好,今天就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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