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保险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对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便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保险公司以此约定条款主张免责便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编辑:龙小敏
审校:李苡锋
原标题:《以案释法┃化州: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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