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每天勤勤恳恳提供劳动,公司竟然为节省成本完全不给缴纳社保,有些劳动者也觉得公司也没啥问题,要是交社保自己每月还要被公司扣3百元左右,多不划算;随着退休延迟已成定局,不少临近退休的人开始慌了,想补缴社保领取养老金。
有养老金晚年生活质量更高关于社保补缴究竟有没有时效,答案是补缴社保没有时间限制!!!
01公司从来没有为员工缴纳过社保
只要劳动者有入职公司时间的证据,比如公司集体照片、工作场所照片、押金条、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清单、工资条等证明在公司工作的证明,就能主张公司补缴入职之日起社保「1」
同时一个人要补缴个人应该承担部分:以四川省成都市年7月为例某员工缴费基数元公司缴费元员工缴费元。
如果公司应该补缴20个月缴费基数为元那么员工也要支付20个月X元=0元给社保局企业支付20个月X元=元(由于社保缴费基数认定是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所以实际会有变化)
社保缴费02公司从年开始缴纳社保直至退休
这里涉及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是年,大多数企业也是这一年才开始为职工缴纳社保,但绝大数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与员工实际工资又较大差异,针对前者员工只要能证明年以前工作年限就能主张补缴社保。
对于年以后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问题,员工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实际工资收入主张补缴差额,这里涉及一个概念常识:对于普通职工来说社保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并不是缴满15年就不交了。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03公司从入职时就让签自愿放弃社保协议
关于《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司法实践多数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判决理由是公司不缴社保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部分认定《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多是因为确实是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社保且公司支付社保补贴给员工。但现实是很多公司只补贴一两百给员工依然违法,除非公司按照法定标准补贴现金给员工,但这不现实,既然都愿意足额承担社保费为什么不办理社保呢?公司为员工缴了社保还能抵御工伤风险呢。
所以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依然可以主张公司补缴社保。
写到这有人会提出似乎哪里看到过社保追缴有两年时效限制「2」,确实笔者查到
比如:《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发生之日或者连续、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立案。
同时也有:川人社办发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程序发出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多个法条究竟应该以谁为准呢?
我们可以参考最新裁判文书披露的判决书案「3」例如下:
员工年进入重庆某彩釉瓦公司上班,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公司上班期间,虽然有员工要求公司买社保,但公司一直未申报,也没有员工向人社局提出投诉。
年7月,彩釉瓦公司破产,多名员工多次向清算小组反映补缴社保问题,清算小组也只是让他们等着。
年1月,员工8人向县人社局递交申请书,要求人社局勒令彩釉瓦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告知书》,认为代福等人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
员工几人人不服,又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要求按照其申请重做。
市人社局维持了垫江县人社局作出的处理结果,多名员工几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可见《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垫江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该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意味着即使企业破产清算也要承担过去未缴纳社保的责任。
注释:
「1」入职之日起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中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保追缴时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规定,劳动监察的追诉时效为2年,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该2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文章参考案号:()渝01行终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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