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白癜风的岐黄圣手 http://www.gpitp.gd.cn/new/20190520/68297.html年6月1日,江阴某出租车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因交强险到期,为防止交通事故得不到理赔,该出租车暂时停运。两天后,该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当时明确要求保单即时生效。该负责人特地询问保单是否开始生效,获得业务员肯定答复之后,该负责人通知出租车恢复运营。然而,在该名业务员交付给出租车的保单上,却赫然写着“保险期自年6月4日0时起至年6月3日24时止”。无巧不成书,年6月3日20时20分许,该辆出租车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两人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过法院判决,因出租车处于脱保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只能自己“买单”,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第三人损失。近日,出租车公司将9万余元赔偿款履行完毕后,一纸诉状将保险代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代理公司赔偿其上述损失。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代理公司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明确向保险代理公司提出保单要即时生效,且该事项能够完成,但因业务员的疏忽,未按出租车公司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致使出租车公司需向第三人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中出租车的损失依法应由受托人保险代理公司承担。法官提醒: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保单生效时间,尽量选择“即时生效”的方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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