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张盼
通讯员王宇宽
“我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某外卖公司为员工投保,保险公司却表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北天门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该保险公司赔偿.78元。
(通讯员供图)
年7月24日晚上7时,陈某驾驶电动摩托车配送外卖,行至天门市天岳桥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受伤。因陈某为某外卖公司员工,该公司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故张某起诉至天门法院,要求陈某、某外卖公司、某保险公司共计赔偿.44元。但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一直强调其不是该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保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商业三者险性质,且保单中载明的意外事故含有交通事故,依据法律规定,张某请求将某保险公司列为该案共同被告,应予准许。故某保险公司是该案适格被告。最终,天门法院依据审理查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78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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