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买汽车要买保险,特别是要买交强险,那么大家对交强险了解多少呢?
交强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行人。
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会根据保险条例进行赔付,这其实是一种强制保护。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交通事故交强险都能赔,有一种情况是个例外。
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看看。
案例详情:
年4月,董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与葛某驾驶货车相向驶来,董某为了避免相撞,驶出其行驶方向右侧路外与路外的石墩相撞擦致车辆摔翻,造成董正忠的右脚被绞夹进摩托车后轮钢圈内骨折、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大队认为,此事故是由于董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故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的货车系被告葛某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且事发时尚在保险期间。
后董某将葛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葛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8万元。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首先,董某在不具备操作机动车技能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上路导致车辆冲出道路摔倒受伤,故董某的损害系其自身过错行为所致。
其次,董某摔倒致伤时,两车相距约五至六米,并未发生实际碰撞。
第三,对向驾车行驶的葛某无超速等违法过错行为,也无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所以其与葛某摔倒致伤并无必然的直接联系。
综上所述,在葛某与董某损害的发生无必然联系的情况下,承保该机动车一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然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董某虽有损害事实发生,但并无证据证实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其他要件。
对于其提出葛某存在抢占有效路面的事实,无证据证实。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懂宝总结:
因交强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此类型的案件中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有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对被承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
被承保的机动车与其他车辆、行人(本车以外的第三人)发生相互碰撞;
被承保的机动车与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联性。
现实生活中车辆与车辆或车辆与行人,发生相互碰撞的交通事故是普遍存在的。
此种情形下,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本车以外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清楚明确的。
而要具备第二个条件,则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来分析,被承保机动车的驾驶员,是否因存在操作技术上的问题导致引起他人险情发生的行为,是否与他人损害的发生有着直接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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