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保险 >> 保险市场 >> 正文 >> 正文

陕西省补缴养老保险及待遇领取有新变化具

来源:保险 时间:2023/4/29

近日,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通知,明确了陕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有关问题。通知自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次通知为准。

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在年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补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60周岁当年,城乡居民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60周岁当年缴费(不含补缴费)的,缴费时间迟于到龄月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到龄次月起发放;领取待遇后,参保人员不能再继续缴费。

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选择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待遇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次月起执行。华商报记者肖琳来源:华商网-华商报编辑:报社方正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f/4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