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将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客户在进行退保申请时,保险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人身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单年度现金价值进行退保金额确认。
以案说险:
54岁的邹先生在年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1.2万元,已经缴费2年,年因经济原因无法继续缴纳相应的保费,经考虑后向公司提出了退保申请。在申请退保操作之前,联系了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告知退保有损失,并且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第3页的现金价值进行了详细讲解,但是邹先生执意进行退保操作申请,并在退保申请确认书进行了亲笔签名,最终退保金额元,退保金额即时到账。
整个退保操作完后第三天,邹先生以“保单现金价值”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且公司在投保前未告知退保有损失为由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全额退还所交保费。保险公司向邹先生告知了投保完成后有电话回访,回访中明确说明该保单有15天犹豫期,犹豫期后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公司将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能会有一定损失,现金价值不是所缴纳的保费金额,一定时期内会低于所交保费,具体金额可根据保单合同查询。并向邹先生出具了业务人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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