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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顺风车顺路顺风不顺意

来源:保险 时间:2023/2/28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小轿车在城镇、农村越来越普及了。伴随着家庭轿车的增多,一些购买私家车的车主,在业余时间里,冒出了拉点客,挣点油钱、烟钱来补贴家用的想法,他们本着空车也是跑,不如顺带捎个人,何乐而不为呢?多么朴实而又正常的想法,现实中大多数人也这么想过,并且很可能也做过,这些看似在正常不过的身边事,却隐藏着不可小觑的风险。

年南京张天一购买一辆白色小轿车用于自己上下班,每天开着车子上下班,没事兜兜风,小日子过得很是惬意,然而有天他突然冒出个想法,“不如在上下班的路上顺带捎个人,挣包烟钱”,于是,他通过打车软件很快做起了顺风车的副业。虽说不能有丰厚收入,但是分担了自己的燃油费还是不错的。这让他对自己的想法很满意。直到年7月的一天下午下班途中,载着顺路乘客的张某,驾驶自己爱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正准备右转,与直行通过路口骑着电动车的蔡平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受伤、车辆损坏。随后报警,交通警察大队以无法查清事发时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蔡平受伤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

于是蔡平将张天一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张天一主张其名下的轿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他因分担油费成本而在下班途中顺路搭载乘客,不属于营运行为,未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应当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然而人保南京分公司不愿意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他们辩称:被告张天一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天一未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由此矛盾纠纷就产生了。

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呢?

经南京某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向右转弯,原告蔡某驾驶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天一未能避让存在过错。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存在闯红灯等过错行为,故张天一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蔡平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被告张天一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天一应当及时通知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天一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蔡某元,被告张天一赔偿原告程春颖.34元。对此,你怎么看?你有没有接过顺风车的单呢?

(案例来源:经济与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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