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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布街头的共享单车为群众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年8月某日,李某骑共享单车将王某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该单车经所属公司统一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2万元。王某将李某、某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以上4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91万元。争议焦点
几方当事人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1、原告王某认为,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享单车所属的济南分公司和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其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李某认为,应当由共享单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3、被告某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认为,其并非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或出租人,不应承担责任。4、被告科技公司认为,根据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其在法律地位上是出租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出租人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5、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车辆所有人为济南分公司,而己方只是与科技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
虽然多方争执,但毕竟案情简单、金额不大,槐荫区法院确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就是比简易程序还简易:起诉状和答辩可以口头进行,开庭时间双方可以商议;法官一人独任审理,调查程序简化,甚至不需要庭审笔录,审理可同时调解;判决书格式要求低,无需赘述太多判决理由;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的好处,在这个案子里直接显现:从立案到判决书生效只用了45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单车的所有人及出租方为科技公司,并且由科技公司统一为旗下共享单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包括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被告某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只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被告科技公司虽是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及出租人,但因原告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的过错,故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李某作为侵权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鉴定费等共计2.86万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某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某科技公司以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提醒
绿色出行低碳环保,但是骑车也需谨慎:使用共享单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完好、运营状况是否正常;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报警,联系出行公司客服,及时上报保险理赔。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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