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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还能获赔5万,法官这样说保险公司气

来源:保险 时间: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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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投保前对条款一无所知,到最后感叹保险理赔难,发现对保险知识认知有多重要。今天八哥给大家看看一个骗保最终得到理赔的案例。

案例详情

年6月12日,投保人宋某(时年35岁)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元,缴费期间20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万,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健康告知既往身体健康。被保险人出具了某卫生院的体检报告,意见为“身体健康”。保险公司遂以标准体承保,合同生效时间为年6月20日。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发现一些疑点:

(1)被保险人购买终身寿险不足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

(2)肝硬化是肝病变发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变而形成的慢性病。它的形成需要较长时间,应有较长的病史,不会突然爆发,而此案的发生显得太过突然。针对上述疑点,医院进行调查,得知被保险人确系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但既往无任何特殊病史,也没有对被保险人不利的主诉。

公司理赔人员没有轻易放弃,继续深入到被保险人居住地了解,到生活环境中调查访问。得知被保险人曾于年5月向公安部门申请姓名变更,更改为现用名至此案情发生重大转折,以此医院调查时,理赔人员终于发现几份患者姓名为被保险人原名的住院病历,其地址,联系人均与此次出险的被保险人相同,由此可以证明病例既为被保险人的。根据病历显示被保险人几年前便被确认患有病毒性肝炎,而不是像他在投保单上声明的那样为健康体。

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做出拒赔且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有向他们进行详细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签名栏中签名,并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医院。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终身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明显存在过失。

况且保险公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及《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未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被告保险公司除陈述前面据赔的理由外,还提供了下列的佐证:

(1)保险人作为年收入仅2万元的普通员工,家中又有妻子儿子需要抚养,居然每年花费原来购买保险,作为保险行业并不十分发达、人们保险意识普遍较低的中国来说,这点实在有违常理。

(2)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说是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的。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宋某亲笔签名,表示已认可条款的免除责任,并应对投保单的有关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被保险人清楚知道自己所患的肝炎病情,医院检查并治疗该病,但在投保单中对这一重大时事及健康告知要求刻意淡化,只字不提。还制造出来体检结果正常的报告。明显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什么费率方式承保。有骗保的嫌疑,严重违法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4)被保险人在35岁这样的年纪坚持去户籍部门更改姓名,且无特殊理由。这个费时费力的不合理举动还发生在投保之前不久,这明显含有逃避保险公司将来进行病史核查的动机,意在隐瞒其肝炎病史,带病投保。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和被告双方均存在明显的过失,都应当承

定的责任,判定被告给付原告5万元保险金。

案例分析

当事人存在的过失:

被保险人:是属于有意识的带病投保,是一桩周密策划的骗赔案。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失。

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及主要依据:

结果合理,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代理人违规操作,核保人过失疏忽和投保

人不如实告知引起的比较复杂的赔案。

主要依据: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风险的情景,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上

存在很大的疏漏,才导致了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八哥总结

随着保险操作的规范,骗保多数情况是得不到赔偿的,这是仅仅是个例。也表明了对保险知识的掌握是有多重要。

其实很多保险公司,只要是符合理赔条款,理赔率是很高,大家不用担心。保险公司并不是靠不赔赚钱,只是很多人对保险不了解,不会买导致最后产生很多纠纷。

总之投保前做好功课准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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