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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收益高达53交了20万保费后发现

来源:保险 时间: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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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买了几十万的理财保险,却连保险收益率都没搞清楚呢?

保险业务员讲不清楚,自己又看不明白,这可咋办?

看看这位每年10万保费买理财险的朋友,发生了什么?

一、事件经过和审理判决结果。

(案号:()鲁11民终号)

年12月,董某投保了中国人寿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及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庆典版)。

其中,年金险保险合同期间为15年,年交保费10万元,缴费期10年;万能账户一次性缴费50元(相当于开户资金)。

这里先简单讲一下,通常这种年金险的投保组合,就是“年金险附加万能账户”,年金险返还的生存金进入万能账户,然后针对进入万能账户的这笔资金按照万能账户的结算利率结算利息。

投保人董某表示,投保时业务员告知他,该保险年利率5.%,交5年后有保费返还,连返5年,交10年后再过10年翻番。

可是,2年2月,当董某想用该保险进行保单质押贷款时,他查询利息数额得知并无年利率5.%的利息约定,保险合同约定的收益和业务员介绍有较大区别,业务员介绍时也未提及保单现金价值等内容。

所以,董某主张业务员销售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撤销涉案保险合同。

这起纠纷有两大关键点。

1.是否存在销售欺诈行为。

该纠纷经过法院审理发现,该保险销售中,确实存在夸大收益的问题,而且关于“再过10年翻番的陈述与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条款关于期满保险金的约定不一致”。

2.保险公司主张董某的合同撤销权超过法定的一年期限。

保险公司认为,董某已经于年12月就收到了保险合同,到他起诉,已经过了一年,超过了合同撤销权的法定时效。

但是法院认为,不应该从合同收到时算起,因为投保人不具有相应知识自行读懂条款。撤销权应该从董某知道撤销事宜,也就是董某2年2月明确知晓其受欺诈算起。所以并没有超过撤销权时效。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全额退还已交保费20万元。

二、两大关键必须重视。

1.首先,关于保险收益率的问题。

本纠纷中涉及的是“年金险+万能账户”的组合,那么我就该组合说一下利率问题。

年金险本身有预定利率,但这个预定利率并非实际收益率。持有保单的时间越长,实际收益率越高,并且会无限接近于预定利率。

按照现在的市场行情来说,预定利率不会超过.5%,更不可能达到5.%,所以如果有宣传告诉你利率高于.5%,那么可以一律认为是夸大宣传。

(特别强调,这里所指保险收益率为年复利利率,并非单利。)

还有万能账户的收益率问题,包括实际结算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两部分。本案中业务员宣称的5.%,实际上说的是这个万能账户的当时结算利率,而不是年金险的实际收益率。

这个结算利率只针对计入万能账户的资金(包括生存金返还和追加进入万能账户的资金等),而不是针对全部保费。

所以董某查询账户,是不可能有5.%的利息的。

另外,万能账户的5.%结算利率,也不是永远都按照这个利息结算,而是会按照保险公司经营收益情况变化。但保险公司会约定一个最低保证利率,就是不论情况再怎么糟糕,不会低于这个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2.其次,是关于撤销权一年期时效的问题。

这个问题,我们平时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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