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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商行于洪支行被罚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

来源:保险 时间:2023/12/23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72号、73号),经查,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以下简称“沈阳农商银行于洪支行”)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违规行为。

年6月18日,沈阳农商银行于洪支行员工赵某某提出辞职。年6月30日,经沈阳农商银行批准,赵某某与沈阳农商银行于洪支行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在赵某某离职后,沈阳农商银行于洪支行并未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直至年12月27日,沈阳农商银行于洪支行业务管理部员工李某某才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将赵某某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予以注销。

沈阳农商银行于洪支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沈阳农商银行于洪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李赛男负责该支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及管理工作,并于年12月27日亲自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后注销了赵某某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故李赛男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李赛男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李赛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三)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全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72号

当事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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