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吉民初号
原告:韩非,男,年3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艳,女,年8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中凯红星家居建材港36号办公楼商业0单元15层20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娜,女,年4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鸿,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非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吉林中心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艳、被告平安保险吉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娜、孙嘉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返还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费元,并三倍赔偿总计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人于.6.13在平安普惠app贷款元,分36期还款。每月还款.18元。本人已还款34期,共计还款.81元,其中每月保险费元,保费总计。1.此项贷款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搭售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违反《保险法》《合同法》。此款保险合同没有本人亲笔签名,单方面强行生成保单并每月强行扣款,所以此保险不具备法律效力。此项保险的目的是变相提高消费者的综合融资成本。
2.此项保险也违反了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六条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平安财险和平安普惠是关联子公司,都属于平安集团,所以此保险不具备法律效力。
3.违反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每月保险费应随总保额的减少而减少。(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这笔贷款的年利率远超国家规定。(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无论是平安普惠还是前海金牛贷都不具备金融中介资格。
4.违反第八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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