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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投保人等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收5罚单

来源:保险 时间:2025/1/7

9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1万元。

  内控管理不到位:年7月,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通过“英才”渠道招录个人代理人宋永军。该公司在招录过程中未对宋永军的品行、学历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品质管理,也未及时发现其已于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年1月29日发现其涉刑时才解除了代理人协议。年11月16日,宋永军因欺骗投保人等行为,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行为,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在年3月至年5月期间召开的两场产品说明会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一是年3月20日组织开展产品说明会,主推产品为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此次产品说明会上使用视频课件及讲解话术包含的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参加上述产品说明会并购买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的客户共2人,涉及保单2件,保费合计12.09万元。

二是年5月27日召开了“太原营销财富酒会”。该酒会上宣讲的“主讲灯片”中存有的部分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政策作虚假宣传。参加上述酒会并购买“稳赢(两全保险)”的客户共14人,涉及保单14件,保费合计30.3万元。

  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罚款30万元。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年11月和年1月,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银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义,合计报销2.24万元购买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各1部,而实际用于内部员工奖励,财务资料记载不真实。

  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罚款1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同日公布的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金管罚决字〔〕45号-48号)显示,王小江作为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高级专员,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年3月20日产品说明会,主推产品为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此次产品说明会上使用视频课件及讲解话术包含的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参加上述产品说明会并购买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的客户共2人,涉及保单2件,保费合计12.09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王小江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刘强时任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年11月和年1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义,合计报销2.24万元购买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各1部,而实际用于内部员工奖励,财务资料记载不真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刘强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陈婷婷时任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智和团队负责人,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年7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通过“英才”渠道招录个人代理人宋永军。该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在招录过程中未对宋永军的品行、学历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品质管理,也未及时发现其已于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年1月29日发现其涉刑时才解除了代理人协议。年11月16日,宋永军因欺骗投保人等行为,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陈婷婷警告,并处0.4万元罚款。

  胡常胜时任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个险)营销部经理,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年5月27日召开了“太原营销财富酒会”。该酒会上宣讲的“主讲灯片”中存有的部分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政策作虚假宣传,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参加上述酒会并购买“稳赢(两全保险)”的客户共14人,涉及保单14件,保费合计30.3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胡常胜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以下为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44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刘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内控管理不到位

  年7月,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通过“英才”渠道招录个人代理人宋永军。该公司在招录过程中未对宋永军的品行、学历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品质管理,也未及时发现其已于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年1月29日发现其涉刑时才解除了代理人协议。年11月16日,宋永军因欺骗投保人等行为,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绩优代理人引进人员履历表、宋永军代理合同、宋永军毕业证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

  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在年3月至年5月期间召开的两场产品说明会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一是年3月20日组织开展产品说明会,主推产品为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此次产品说明会上使用视频课件及讲解话术包含的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参加上述产品说明会并购买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的客户共2人,涉及保单2件,保费合计12.09万元。二是年5月27日召开了“太原营销财富酒会”。该酒会上宣讲的“主讲灯片”中存有的部分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政策作虚假宣传。参加上述酒会并购买“稳赢(两全保险)”的客户共14人,涉及保单14件,保费合计30.3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产说会视频课件及录音文字版、主讲灯片、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保单系统截屏、缴费记录、产品条款等证据证明。

  三、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年11月和年1月,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银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义,合计报销2.24万元购买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各1部,而实际用于内部员工奖励,财务资料记载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五)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体系。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19号)要求,归口专责部门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流程管理。(十三)严密管理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保险公司应严格防范销售人员从业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列示的禁止性行为,发现销售人员从业违法违规的,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罚款30万元。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罚款1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年9月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45号

  当事人:王小江

  住址:太原市漪汾街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高级专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年3月20日产品说明会,主推产品为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此次产品说明会上使用视频课件及讲解话术包含的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参加上述产品说明会并购买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的客户共2人,涉及保单2件,保费合计12.09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产说会视频课件及录音文字版、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保单系统截屏、缴费记录、产品条款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小江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年9月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46号

  当事人:刘强

  住址:太原市小东门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年11月和年1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义,合计报销2.24万元购买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各1部,而实际用于内部员工奖励,财务资料记载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强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年9月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47号

  当事人:陈婷婷

  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智和团队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年7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通过“英才”渠道招录个人代理人宋永军。该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在招录过程中未对宋永军的品行、学历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品质管理,也未及时发现其已于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年1月29日发现其涉刑时才解除了代理人协议。年11月16日,宋永军因欺骗投保人等行为,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绩优代理人引进人员履历表、宋永军代理合同、宋永军毕业证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五)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体系。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19号)要求,归口专责部门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流程管理。(十三)严密管理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保险公司应严格防范销售人员从业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列示的禁止性行为,发现销售人员从业违法违规的,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婷婷警告,并处0.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年9月7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48号

  当事人:胡常胜

  住址: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个险)营销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年5月27日召开了“太原营销财富酒会”。该酒会上宣讲的“主讲灯片”中存有的部分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政策作虚假宣传,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参加上述酒会并购买“稳赢(两全保险)”的客户共14人,涉及保单14件,保费合计30.3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主讲灯片、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系统截屏、产品条款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胡常胜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事件发生于-09-13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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