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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财险新规征求意见明确六大准入门槛

来源:保险 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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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推动财险业向线上化转型,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经营,实现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推动财险业线上化转型。

有专家认为,保险作为风险管理者、风险承担者和投资者的统一,面向“十四五”和年,对照“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国财产保险业如何自发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如何自觉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这直接关系中国财产保险业的未来发展。

互联网财险明确六大准入门槛

《意见稿》显示,互联网财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要满足六大要求:

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

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而不符合《意见稿》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时,应加强合规审慎经营,不得有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例如,保险公司与网络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既要对网络平台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筛选,又要对网络平台企业本身进行评估,并持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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