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解企业社保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4项社保费缓缴补缴期限将延长到年底。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医保相关政策,已按免申即享方式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
用人单位缓缴期间,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通知》规定,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上海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补缴费款期限之政策问答
上海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何时补缴缓缴的费款?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19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5号)规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用人单位可在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分期(足月)或逐月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即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按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若干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还可选择一次性缴清缓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最迟应于年底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还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么?
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备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免申即享缓缴所属期年9月至11月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用人单位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会影响职工的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么?
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为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不会影响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
来源:文汇报
编辑:齐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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