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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扩大了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的范围

来源:保险 时间: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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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通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险(乘)、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等险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的保险,对本车人员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本车人员承担保险责任的是车上人员险(乘)、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按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乘客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但是,民法典草案扩大了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的范围。客运车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法按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仅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没有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承运人险。实际中,如果乘客以旅客运输合同起诉客运公司并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承运人险,法院会以合同具有相对性、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同,驳回乘客起诉。交通事故受害人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按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先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该条没有区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和承运人险,只规定了由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目前,承运人险属于商业险,所以,保险公司承运人险直接对乘客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承运人保险直接赔偿受害人,对于受害人是有利的,特别是在群死群伤的情况,对乘客承担三者车责任的车辆,保额不足可以由承运人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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