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停止后,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的,能否要求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本文的案例就讲了这么一件理赔官司。
案情始末:
年10月8日晚上19点,杨某驾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大货车到某煤场装煤。到达煤场后,曾某和司机杨某协商好,由曾某协助装煤,完成后杨某支付曾某劳务费用20元。
事故发生在装完煤炭后,关闭货车货箱后门,因为杨某放手时没有注意曾某的手未拿开,以至于曾某的右手食指被车门扣压伤。
曾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右手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元、护理时效出院后60天。
由于双方就赔偿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曾某于年12月想发言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杨某以及涉事车辆挂靠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赔付9万多元。
一审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发时,车辆属于停止,静止状态,因此不熟交通事故,故也不属于三者险赔付范围。并且三者险赔付只针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进行赔付。而本次事故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本案事故和道路交通没有关联,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支持。
2、判决杨某、及其车辆挂靠公司根据过错连带赔付2万余元。
一审后,曾某不服,提起上述。
重庆市五中院受理此案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
1、保险条款中有“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并没有限定为交通事故,因此曾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三者险保险金为合理诉求。
2、保险公司赔付为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应该由杨某承担的部分。
3、装卸过程中,杨某未估计曾某年龄大,身材较小,力量较弱等客观情况,先放手致使曾某受伤,应当承担60%责任。
4、曾某全部经济损失为7.8万余元,因此杨某应当承担4.7万,由保险公司三者险赔付。
海哥说险:
1、笔者认为,二审法院把三者险的范围扩大化了。说点儿夸张的:车子停在这儿,都可以主动去碰瓷,让车险公司赔付。
2、年龄大了就安心养老,不要去做一些有危险性的体力活。同时,涉及体力活的,就不要省钱雇佣一些年龄大的劳动者了。无他,太容易受伤。
3、昨天笔者写了一个停车修车导致事故,保险公司赔笔者能理解,毕竟修车目的是维护汽车正常使用。但是这个案例中,停车装货受伤却由车险赔,笔者认为法院是在和稀泥,过于同情弱者,失去了法院的公平,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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